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限期领取物品通知书
(2014)温鹿执民字第4731号
李生旺:
申请执行人上海祥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河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蓝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乐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陈德岳、李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浙温商终字第013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我院已于2021年01月21日现场将被执行人乐清市蓝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磐石镇重石村、河北村的房产交由江南数控机械(乐清)有限公司强制保管。因你方有物品遗留房产内,本院已于2021年01月21日因申请人申请由中信公证处对室内遗留物品进行清点公证,现室内物品本院已责令交由江南数控机械(乐清)有限公司保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你方一个月内前往买受人江南数控机械(乐清)有限公司处领取室内物品,逾期未领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并视其为放弃室内物品所有权,室内物品交由买受人江南数控机械(乐清)有限公司自行处理,冲抵保管费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