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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6日

  (2020)浙0211民初4119号

  无锡稳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蓝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稳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浙江青蓝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60000元(利息自2020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040号

  王波、王跃平、毛苏英: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宝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第三人王跃平、毛苏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043号

  邢宏文、黄善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宏文、黄善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12民初13892号

  张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吉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89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12民初1125号

  王丹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丹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9日09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23号

  岳万里:本院受理原告刘郑诉被告岳万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3899号

  徐佳: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佳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38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佳支付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7940元、服务费 5850元,合计337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3907号

  谢丹: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丹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39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谢丹支付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4999元、服务费 6750元,合计3174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3809号

  游佳丽: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佳丽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3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游佳丽支付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5400元、服务费3465元,合计188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3811号

  张健梅: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梅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38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健梅支付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5833元、服务费7728.31元,合计53561.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00号

  宁波市鄞州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米跳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9: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6号

  无锡世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8720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无锡世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8720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霞星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6日、最后持票人为无锡世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 浙0281民初810号

  郭伟杰(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1****691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郭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元、利息121.35元、罚息、复利355.1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合计2376.45元,并从2020年9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 14: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11号

  马长海(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2****203X):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马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元、利息498.81元、罚息、复利1631.06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合计7629.87元,并从2020年9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 15: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5976号之一

  张振东(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1310):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振东、许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振东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10 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 500元,减半收取1 250元,由被告张振东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银行汇款,请汇入本院账户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281民初10311号 

  黄军龙(3330219196705110213):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华诉被告黄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281民初214号

  李桥生: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桥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8时45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0188号

  陈春红:本院受理原告崔章柱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1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崔章柱借款本金15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968号

  刘召泉: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达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11号

  东莞市新阳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新阳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5号

  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03号

  慈溪市胜山国鑫服装厂: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爱良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32号

  曹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沈四媛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36号

  慈溪市胜山米楠服装厂: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好顺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69号

  温州汉达伟业电气有限公司、包利扬: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掌起玉峰五金厂诉被告温州汉达伟业电气有限公司、包利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网上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调解建议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9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282民初10185号

  周坤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震货款34 929元。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计336.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611号

  魏冬: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周赏借款181 900元,并支付原告以181 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 945元,减半收取计1 972.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0174号

  深圳市智宸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嘉威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智宸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智宸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嘉威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4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智宸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153号

  程芳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天顺拉链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398号

  王富忠(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7****0378)、彭安如(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84****156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忠、彭安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 民初339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富忠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4903.75 元,并支付自2019 年12 月20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4903.75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富忠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彭安如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王富忠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彭安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富忠追偿。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 元,减半收取计367.5 元,由被告王富忠、彭安如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 元,由被告王富忠、彭安如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57号

  本院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日裁定受理温州猎鹰安全打火机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21日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猎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2月28日前,向猎鹰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02室,邮编325000,联系人:李律师,电话:0577-88992022,13706666883】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猎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猎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二、本院定于2021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0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本院或管理人。三、猎鹰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丶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繳纳情况等。若未能提供或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猎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破50-1号

  本院根据温州浙南鞋料市场爱群皮革店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瑞荣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因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瑞荣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周祎、林丽坤,电话:18106765800、0577-8899686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瑞荣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瑞荣公司的股东(叶荣、方响)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829号

  温州市英强鞋业有限公司、林德强、张月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680号

  倪琴芳: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倪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382号

  陈旭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3531号

  袁良华:本院受理俞方台与被告袁良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1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3452号

  诸森森(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701297818):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博超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森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诸森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博超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288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288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53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723元,由被告诸森森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诸森森负担(公告费由原告海宁博超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诸森森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博超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535号  

  钱兴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培育与被告钱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壹拾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4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1-26 2 2021年01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