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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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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6日

  (2020)浙0106民初9242号

  张艺瀚: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242号原告赵烜与被告张艺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9:1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993号

  杨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5:3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65号

  西藏星光银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达孜联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金琴、林水洋:本院受理原告蒋瑛、卢梁诉被告西藏星光银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达孜联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费杰、吴金琴、林水洋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734号

  杭州昌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许友生:本院对原告杭州白马湖生态创意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173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346号

  李存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振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534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609号

  吴德炉:本院受理原告汪水娟诉被告吴德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959号

  王宇程:本院受理原告金永明诉被告王宇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2715号 

  王菊芳:本院受理原告方梓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82民初27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方梓英撤回对你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民初897号

  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网上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955号

  刘燕(公民身份号码: 3422011983****54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刘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损失146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刘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954号

  李朋泽(公民身份号码: 5113211996****44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朋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朋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赔偿损失169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损失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72.50元,减半收取136.25元,由被告李朋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3民初9703号

  陈孝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2****5711):本院受理原告毛雷达与被告陈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孝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雷达货款、配送费 29000元及违约金 139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 873元,减半收取 436.5元,公告费 350元,由被告陈孝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0235号

  蒋海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3****4779):本院受理原告汪晶波与被告蒋海龙、吕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0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晶波钢材款 150000元,并赔偿以未履行款项为基数,自 2018年1月1日起至 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吕伟良对被告蒋海龙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海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 3300元,减半收取 1650元,公告费 350元,合计 2000元,由被告蒋海龙、吕伟良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号

  刘平(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3****1917):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波诉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告知审判人员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3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7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56号

  王安坡(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1****3615):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纪浩诉被告王安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告知审判人员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28726.51元(利息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从保险理赔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2154.48元,总计30880.99元;二、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人民币28726.51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7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3民初9231号

  唐鸿威(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7****3919):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佳佳与被告唐鸿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鸿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佳佳借款本金11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唐鸿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6374号

  李端(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9****191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欣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波欣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端签订的编号144115188150146287《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二、被告许甲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欣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66元、罚款200元、违约金4560元,合计14826元;三、驳回原告宁波欣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宁波欣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李端负担1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456号

  张东亚(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80218353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奔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东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市奔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浙B5F5M0(发动机号码171467876,车架号LSGKE54H8HW284756)别克英朗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张东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奔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404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东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奔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交还车辆之日的占有使用费按每月3 680元按实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张东亚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7154号

  李江涛(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2****3735)、刘萍(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8****4061):本院受理的原告顾秀珍诉被告李江涛、刘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顾秀珍支付货款14 7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顾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李江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978号

  李花玲(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0****7923):本院受理原告葛雷燕与被告李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97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葛雷燕借款本金20 000元,并支付原告葛雷燕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被告李花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416号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9677740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6日解除,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东风凯普特车辆1台(车牌号鄂FR6V23,车架号LDPGABACIHE101024);二、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计至2020年12月26日的车辆租金93600元,滞纳金16004.33元,并自2020年12月27日起按3900元每月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至车辆归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03民初917号

  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上高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付清184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1日起,直至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计利息6282元),两项计2476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4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西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94号

  范素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95号

  张曹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4日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9号

  高兆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4日1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58号

  江苏安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1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54号

  宁波宏盛富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嵊州盛泰浩邦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雄信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马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宏盛富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嵊州盛泰浩邦纺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2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21号

  宁波宏盛富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嵊州盛泰浩邦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雄信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翔发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宏盛富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嵊州盛泰浩邦纺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1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10号

  苏州二亿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章秋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意达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二亿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章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110号],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348号

  李琦(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89****471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李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支付贷款本金2400元及利息218.8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李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被告李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1-26 2 2021年01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