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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梁法明(公民身份号:330106196606126116),朱爽英(公民身份号:330624197102260025)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由于你们不配合送达,执法队员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不能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综执强催(拆)字〔2020〕第0002303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向你们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8042005140010号)后,至今你们未履行行政决定,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约11.7平方米)。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你们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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