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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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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9日

  (2020)浙0203民初13252号

  郑州泽鑫建筑劳务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9QK15):本院受理的原告屠强诉被告郑州泽鑫建筑劳务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郑州泽鑫建筑劳务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郑州泽鑫建筑劳务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及诉讼费和车费共计25921元。限郑州泽鑫建筑劳务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9:0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89号

  洪广友:本院受理原告张怡诉被告洪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2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破28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位保宏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勒克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中会华(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勒克斯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5日前,向勒克斯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289号明州商务大厦301室,中会华(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5100;联系人:陈秀芝,联系电话:18258743895;屈龙跃,联系电话:13819874811/0574-278556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勒克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勒克斯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勒克斯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37号

  牟世方:本院受理原告黄必琴与被告牟世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37号

  昆山市张浦镇鼎诚精密模具厂、吴小辉(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6****532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科时顿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鼎诚精密模具厂、吴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 判令被告昆山市张浦镇鼎诚精密模具厂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吴小辉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执172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尹为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2民终1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判决,尹为花持有的“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浙能镇海热电配套管道安装工程项目部”公章作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424号

  严清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廷辉与被告严清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严清龙支付原告张廷辉货款22 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严清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531号

  高南、高继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南、高继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高南支付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5138.19元,至2020年9月2日止的利息15144.72元,及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55138.19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高继前对上述第一条被告高南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继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778.5元,由被告高南、高继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执异207号

  黄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红利纸品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台州市红利纸品厂(普通合伙)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付金素、黄凯、黄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已作出(2020)浙0212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付金素、黄凯、黄婉为(2015)甬鄞执民字第6号案的被执行人;二、付金素、黄凯、黄婉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甬商终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台州市红利纸品厂(普通合伙)应向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支付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 0212 民初 1772 号

  朱晓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毅隔墙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8 时 45 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90号

  何志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何志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4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957号

  王余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余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4月14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62号

  盛佳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盛佳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法庭(首南西路1号)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64号

  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法庭(首南西路1号)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65号

  张安心: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张安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法庭(首南西路1号)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225号

  王久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王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法庭(首南西路1号)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3851号

  宁波慈禾包见面生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黑八戒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贺明与被告宁波慈禾包见面生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黑八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6167号 

  卯明庆、卯升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卯明庆、卯升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6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30号

  李辉(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3****9233):原告安腾腾诉被告李辉、宁波大榭开发区榭中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下损失,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1)医疗费36022.67元、(2)住院伙食费 3300元、(3)营养费 2700元、(4)护理费12117元、(5)交通费1000元、(6)鉴定费700元、(7)误工费76282元,合计132121.67元。其中被告三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于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部分,由被告三按照60%的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先于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按60%的比例赔偿。按责任比例计算后总计121712.6元。二、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7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281民初7666号

  义乌市庭尔工贸有限公司、楼大华: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创永五金厂与被告义乌市庭尔工贸有限公司、楼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义乌市庭尔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创永五金厂货款794497.10元,并赔偿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楼大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5元,减半收取5872.50元,财产保全费449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714.50元,由被告义乌市庭尔工贸有限公司、楼大华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7667号

  义乌市庭尔工贸有限公司、楼大华: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拓马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庭尔工贸有限公司、楼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义乌市庭尔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拓马电器有限公司货款711777.50元,并赔偿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楼大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918元,减半收取5459元,财产保全费407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9888元,由被告义乌市庭尔工贸有限公司、楼大华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2号

  冯伟伟:本院已受理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冯伟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2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00号

  操进虎:本院已受理原告董小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97 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66号

  顾慧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克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9 600元,支付自2020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的利息1 5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559号

  黄立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首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立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被告黄立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首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302530元,并支付以尚欠货款 13025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计算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6523元,减半收取计8261.50元,由被告黄立鸿负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368号

  程文杭(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4****031X)、程义华(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9****055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文杭、程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程文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7174.9元;二、被告程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易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92元;三、被告程义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程义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文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被告程文杭、程义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300号

  广州市嘉亦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柳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乔仕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嘉亦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柳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6破22号之六

  2017年8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经债权人会议及债委会核查,该公司现有债务986759390.09元。公司资产只有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两地块及科研楼、生产车间、宿舍楼等地上建筑物拍卖所得127132315.20元、机器设备拍卖所得334882元、车辆拍卖所得2305637.80元和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二号地块尚未处置。本院认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裁定宣告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262号

  倪开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黄成燧、倪开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3876号

  覃梅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豆淦民、覃梅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并告知你本案将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点0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14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根据杭州日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巨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7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

  浙江巨福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巨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3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巨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1日下午2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形式、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2394号

  陈庆票:本院受理原告曾细珍为与被告陈庆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2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2426号

  谭巍、周莉: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君为与被告谭巍、周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2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4507号

  江安定、张雅蓓:本院受理原告陈俊影为与被告江安定、张雅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4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344号

  伍应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伍应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代为理赔款45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26日8时50分开庭,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34号

  王妙霞(3310811981****2282):本院受理原告官菊芳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4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600元,并赔偿以3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11号

  王妙霞: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虹与被告王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000元,并偿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定于2021年4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1-29 2 2021年01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