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9日
(2021)浙0102民初608号
赵文能、林萍: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赵文能、林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608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三号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7544号
杭州享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玲、方锋诉被告杭州享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7546号
楼爱花、杭州享筑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玲、方锋诉被告楼爱花、杭州享筑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808号
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顺远数码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10: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068号
黄品法: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柳、陈云煊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4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杨贸易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买卖一案(2021)浙0108民初2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02号
徐庆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点壹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0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16号
温州盈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濛:本院受理原告田振领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1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2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023号
保定白沟新城东鑫箱包厂:本院对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你、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东鑫箱包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商品;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东鑫箱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30000元;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东鑫箱包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768号
蔡叶凡、魏永受: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叶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4488.34元及相应违约金(其中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为4806.8元,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魏永受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蔡叶凡、魏永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蔡叶凡、魏永受负担5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778号
郑翔、庞志亮:杭州盛事王潮娱乐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377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778号
郑翔、庞志亮:本院对原告杭州盛事王潮娱乐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杭州盛事王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翔、庞志亮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被告郑翔、庞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杭州盛事王潮娱乐有限公司预付款49400元;驳回原告杭州盛事王潮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杭州盛事王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由被告郑翔、庞志亮负担5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810号
杭州云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杭州众银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保全申请费692元,合计1432元,由原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908号
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陈桂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桂金回购价款500000元和溢价款40500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5月13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桂金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保全申请费3380元,合计8140元,由被告广州乐融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995号
雄县北沙口乡隆茂箱包厂:本院受理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雄县北沙口乡隆茂箱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047号
杭州振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047号]。裁定准许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266号
袁晓彬:本院对原告张菁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晓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菁菁借款本金12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0.75%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袁晓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菁菁支付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9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共计2649元,由被告袁晓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530号
林伟、李天翠: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2754.11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20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3294.82元,此后违约金以42754.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天翠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伟、李天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9元,由被告林伟、李天翠负担4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553号
陈丰:本院对原告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军借款本金及原告已垫付的相应利息共计7687.75元;二、被告陈丰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王军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632号
王建国: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2228.95元及相应违约金14666.33元(其中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为14666.33元,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1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被告王建国负担111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45号
赵启山: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赵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4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785号
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付杰与被告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24号
冯国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000元以及利息、违约金[该款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1版)”确定的标准另行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15.4%],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34号
俞燕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65.81元以及利息、违约金[该款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1版)”确定的标准另行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15.4%],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8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29号
凌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000元以及利息、违约金[该款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1版)”确定的标准另行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15.4%],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9日09时在本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21号
徐维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 19707.4元以及利息、违约金[该款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1版)”确定的标准另行计算,但不超3过年利率 15.4%,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28号
吴敏、沈超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们归还借款186140.54元、以及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另行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46号
汪双军(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2****4336):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纪浩诉被告汪双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39038.28元(利息:2615.56元,总计41653.84元) ;二、请求判令原告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人民币39038.28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4月14日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47号
陈晓红(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8****3802):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纪浩诉被告陈晓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41171.02元(利息:2758.45元,总计43929.47元) ;二、请求判令原告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人民币41171.02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8336号
范思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093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范思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33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思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403.66元、滞纳金416.95元、逾期利息119.61元、分期费用459.99元,合计21400.2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403.6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范思江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692PV汽车(车架号为L6T7814Z4FN231048)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被告范思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3民初9972号
郑永平(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80****0777):本院受理原告廖先友与被告郑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97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廖先友款项7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郑永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979号
何茂斌(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2****1975):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世杰与被告何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茂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世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何茂斌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周世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何茂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8242号
杨选(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4****1475):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标与被告杨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标借款本金20 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被告杨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050号
陈正元(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4****0216):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招勇诉被告陈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正元立即归还原告马招勇借款2150000元及利息342115.07元(暂算至2020年10月20日,之后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律师费76000元由被告陈正元承担;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担保费8 000元由被告陈正元承担;以上费用合计:2572115.0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陈正元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873号
陈华款: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凤旺诉被告陈华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万元,装车费0.08万元 ;二、被告补偿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息结账 ;三、因找被告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李恒镇被告开花厂,差旅费1600元,合计20400元正。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