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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给就地过年的加班费 算好“法律账”

  李英锋 

  非必要不返乡、尽量留在当地过年,已成为不少人的共识。但劳动者就地过年后,很可能会涉及到留岗、加班以及加班费的核算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给就地过年的加班费算好“法律账”。

  首先,就地过年不等于就地加班。留下来的劳动者依然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强制劳动者在就地过年期间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就地过年的劳动者加班,应该支付加班费。即便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安排加班,但相关负责人以带头示范、表扬激励加班者等方式带动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或者对劳动者的自愿加班予以默认,并分配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的加班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加班,也应获得加班费。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加班,也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给劳动者施加加班压力,劳动者自愿留守在岗位上开展相关工作的,通常而言不构成加班,也不能获得加班费,但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可这种自愿加班的形式,劳动者也可获得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在就地过年期间加班,在大年初一至初三这三天法定节假日可获得至少三倍工资,在春节假期的其他时段加班,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劳动者可至少获得两倍工资。就地过年的期限可能超过七天长假,用人单位在七天长假之外的非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也即“加点”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

  为了留人过年,各地往往采取了向就地过年的劳动者发放红包、消费券、购物优惠礼包等措施。当必须说明,这些措施属于法律之外的实惠,不能等同于加班费,也不能代替加班费。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给就地过年的加班费 算好“法律账” 2021-02-01 2 2021年02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