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1日
(2017)浙0281民破1号
因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裁定终结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 浙 0281 民初 8446 号
秦皇岛壘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壘烨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 民初8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壘烨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天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9790元。款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 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 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2.50元,由被告秦皇 岛壘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 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0201号
恩施普帝斯塑业有限公司(9142282MA48G40F2U)、田景文(422827198808091815):本院受理原告余姚海杰织带厂诉被告恩施普帝斯塑业有限公司、田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收货款4930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田景文对上述货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维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281号
赵兰英:原告慈溪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兰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慈溪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45号
吴列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亚彬与被告吴列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10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0615号
张如意: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鑫金鑫拉链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2228号
浙江飞宇精铸有限公司、沈正勇: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多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飞宇精铸有限公司、沈正勇、丽水市融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8日利息为46696.80元,借款本息共计646 696.80元)。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40号
东莞市永东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70号
东莞市创盈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9时21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07号
湖北科图娃服饰有限公司、李汉甫、赵喜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9时41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512号
西安帆科盼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8E89H):原告宁波天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帆科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帆科盼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天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765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5元,减半收取计3107.5元,由被告西安帆科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140号
刘治良(身份证号:5227251979****0319):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治俊、刘治良、张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刘治俊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50690.63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2、要求被告刘治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上述费用暂计人民币153190.63元。 3、要求被告刘治良、张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595号
王明宁(身份证号:3303291980****1238):原告李佐强与王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150277元借款,并按借据日期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损失,直至款项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849号
刘小辉(3623221977****8435):本院受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刘小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刘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损失185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009元,减半收取计2004.5元,由被告刘小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3号
本院根据吴道芬的申请于2021年1月16日裁定受理温州海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岸文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19日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海岸文化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12日前,向海岸文化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电话:陶宏桥0577-88699006、施小旋1375772072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岸文化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岸文化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海岸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94号
本院根据永嘉县虹光广告摄影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温州慕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7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温州慕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22日前,向温州慕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瑞阳会计事务所审计三部,联系方式:戴其一13906871764、张晓飞1380680916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慕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慕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4月1日下午2:30时在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慕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952号
张荣、张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565号
赵改芳、张燕、马良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改芳、张燕、马良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328号
陆印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得成与被告陆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421民初328号],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二、支付至2020年10月为止31个月的利息,合计31000元,还清为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嘉善县人民法院姚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4494号
长兴旭丰纺织有限公司、长兴云利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长兴飞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湖北炬兴建筑装饰成套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哈尔滨中自精合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旭丰纺织有限公司、长兴云利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长兴飞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湖北炬兴建筑装饰成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2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817号
黄爱芳、傅伟平:本院受理原告赖在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赖在富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9000元(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方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10时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1029号
陈陶青、夏建超: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杰与被告陈陶青、夏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349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4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1059号
项昀、付华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康与被告项昀、付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50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4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1114号
罗红楚: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洲源纸张商行与被告罗红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428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4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768号
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仙红与被告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4749号
徐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透支本金62188.46元及截至2020年9月16日的利息19756.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49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49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02民初6355号
林才生: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林才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02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