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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日

  (2021)浙0212民初1467号  陈丽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6日08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364号  姜守学: 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2364号] 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0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489号  郭美红: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248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0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3261号  巢强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中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巢强柱、沈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8566号  李国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恒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李国家、吴艳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359号  王开志:本院受理原告邱月娣与被告蒋祥龙、王开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刘明军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宁波雨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雨田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雨田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1日前向宁波雨田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楼;邮政编码:315400;联系人:佘朵朵;联系电话:15700124994)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雨田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宁波雨田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雨田建材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9日下午2:3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或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宁波雨田建材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5892号  戴进源(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4354),陈龙凤(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3304):本院受理原告汪磊与被告戴进源、陈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进源、陈龙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汪磊借款本金78514元,并支付利息(以7851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戴进源、陈龙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汪磊律师费10000元。本案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被告戴进源、陈龙凤负担。保全费1175元,由被告戴进源、陈龙凤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先行支付,待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757号  胡志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2****553X):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胡志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16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23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宝珍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5133元(从2020年2月17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共计57133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民初6355号  胡静(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8****3925):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章裕与被告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徐章裕借款5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122元,由被告胡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11民初3633号  刘龙艳、赵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龙艳、赵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龙艳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 914.3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小燕对上述第一条被告刘龙艳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小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龙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被告刘龙艳、赵小燕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185号  王加威:本院受理原告张德伟与被告王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加威偿还借款本金4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4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4018号  蒋智辉:本院受理原告冯文宝与被告蒋智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冯文宝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和医疗费35359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徐静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4月16日9时00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初8517号  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溪头蒋村3组3号蒋娇娜(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510204424):本院受理(2020)浙0225民初8517号原告林无如与被告蒋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25民初8517号民事判决:被告蒋娇娜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林无如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被告蒋娇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5民初8535号  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马庙村高庄队20号高梦想(公民身份号码341126200007065654):本院受理(2020)浙0225民初8535号原告杨文涛与被告高梦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25民初853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高梦想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杨文涛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0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梦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842号  黄朝云:本院受理原告武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武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你支付货款31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9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08号  程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波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65号  操进虎: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美锦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24480元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1时4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9011号  夏诗可、韩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毛大欢诉被告夏诗可、韩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夏诗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毛大欢货款25350元;二、驳回原告毛大欢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被告夏诗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9031号  夏诗可、韩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米诺服装厂诉被告夏诗可、韩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0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夏诗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匡堰米诺服装厂货款33860元;二、驳回原告慈溪市匡堰米诺服装厂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计323.50元,由被告夏诗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9897号  熊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传伟与被告熊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熊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赵传伟借款59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0222号  李龙英、杨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龙英、杨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10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龙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57.2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杨金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龙英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金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龙英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9622号  上海然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世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然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62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一、被告上海然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世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25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宁波世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4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被告上海然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7275号  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岑建波、岑琰、黄月桥、黄金凤与被告郝江山、宁波市跨越速运有限公司、李小利、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岑建波、岑琰、黄月桥、黄金凤912486.5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岑建波、岑琰、黄月桥、黄金凤488440.38元;三、驳回原告岑建波、岑琰、黄月桥、黄金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56元,减半收取计9428元,由四原告负担103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546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29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2228号  浙江飞宇精铸有限公司、沈正勇: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多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飞宇精铸有限公司、沈正勇、丽水市融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8日利息为46696.80元,借款本息共计646696.80元)。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8408号  许亮:原告江清珍与被告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亮归还原告江清珍借款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亮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117号  孙勇(4130241976****0060):原告赵正齐诉被告孙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2020年5月1日到2021年1月1日期间的所有租金共计18660元;二、被告立即腾空房屋返还原告;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1年4月23日下午13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281民初4136号  徐剑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尼奥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44号  景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彩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91号  彭高军: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小燕与被告彭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315号  中运富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健安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跃进与被告中运富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健安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573号  黄志宇、王珏:本院受理原告程雅与被告黄志宇、王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追加被告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8831号  唐都都: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晓雷与被告唐都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8826号  杨诚: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晓雷与被告杨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2-02 2 2021年02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