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日
(2021) 浙0102民初576号 李言言、贾根财、贾东东:本院受理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言言、贾根财、贾东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案适用于简易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725号 成华区培超书店: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华区培超书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868号 谢月军:本院受理原告何美娜、黄灵燕诉被告谢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194号 袁旭文:原告高阳与被告袁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421号 宋庆文:本院对原告苏国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庆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国南借款10000元;二.被告宋庆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国南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庆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485号 杨兴: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被告杨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220号 严诚:本院对原告饶佑得诉被告严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509号 杭州萧山灵灵咖啡馆:本院对原告杭州真容易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灵灵咖啡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771号 戴冬霞:本院受理原告吴艳斌诉被告戴冬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802号 王星斌:本院受理原告陈柳诉被告浙江灰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小鲸喜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王星斌、王鑫鑫、毛采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6032号 刘龙海:本院受理原告贺帮龙诉被告刘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381号 汪爱松:本院对原告张国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爱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泰代偿款5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汪爱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泰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汪爱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逃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8号 王红:本院受理原告臧洪霞诉被告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73号 杭州铭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林诉被告杭州铭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4月15日15: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17号 北京世纪奥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数投融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浩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奥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数投融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浩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4月15日11:0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546号 杭州享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宁波鑫乐蛋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享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354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191民初62号 杭州沃客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燕平诉被告杭州沃客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屋租金18133.3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湾天地5幢802室出租给被告使用及转租,后被告无法联系剩余租金没有支付,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157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解除“HC(流贷)字2019-29-1号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所涉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5号719室房屋的抵押登记;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缴存的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62.33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自2020年11月26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后续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因本案支付的保全保险费8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向萧山农商行城中支行提供为期一年为500万元贷款,原告为此提供了房产及50万元履约保证金,2020年11月18日原告按约结清贷款,但被告未配合解除不动产抵押登记及返还履约保证金,被告亦无法联系,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154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缴存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113.7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20日公布一年期LPR,自2020年8月29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后续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因本案支付的保全保险费6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9日,双方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向萧山农商行城中支行提供为期一年为300万元贷款,原告为此提供了30万元履行保证金,2020年8月22日原告按约结清贷款,但被告未返还履约保证金,被告亦无法联系,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3民初13194号 倪琼皓(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8****0037):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芳琴诉被告倪琼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 浙0203民初1110号 宁波美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咏兵(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79****0832):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健诉被告宁波美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咏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代理合同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7月1日的房租计15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滞纳金至付清为止;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诉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 浙0203民初10536号 新疆吉祥得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康市龙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胜喜(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1****3216):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金国亿(宁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吉祥得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阜康市龙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胜喜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053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判决如下:被告中金国亿(宁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吉祥得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新疆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汇票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 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中金国亿(宁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吉祥得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1139号 浙江飞宇精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铭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融昌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飞宇精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丽水市融昌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飞宇精铸有限公司立即共同返还原告贷款289139.5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2541号 李加敏(公民身份号码5117222002****168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缔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小转简转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缔造文化传媒公司艺人合约》;二、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前期培训、宣传等费用5428元;三、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10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9385号 范桂堂(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8918):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小燕诉被告范桂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桂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小燕医疗费11 55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94.50元,由被告范桂堂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25号 胡圣勇(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9****5719):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海波诉被告胡圣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47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4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3482号 赵昆鹏(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0****7092):本院受理的原告覃兆元诉被告赵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5259.8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175259.82元借款本件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04月19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59号 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马根宝(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5****2818):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飞扬联创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马根宝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48790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48790元为基数,: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4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8546号 朱卫锋(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76****0050):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朱卫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卫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理赔款53056.61元、逾期保费4409.34元,合计57465.95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5746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 409元,减半收取704.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 054.50元,由被告朱卫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 浙0203民初779号 计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融汇互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计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34818.6元本金及利息9000元,总计43818.6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 浙0203民初9711号 徐海龙(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87****0533):本院受理原告周潘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区锦绣宫足浴店、徐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舟山市定海区锦绣宫足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潘货款 5 6 3 0元;二、驳回原告周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预收 1 9 1元,应收 5 0元,减半收取 2 5元,公告费 3 5 0元,由被告舟山市定海区锦绣宫足浴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34号 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霍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1日9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 浙0212民初1152号 陈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1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64号
盛龙根:本院受理原告洪远诉被告盛龙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盛龙根退还原告洪远租车押金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4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洪远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167号
林仁唤:本院受理原告李彩芬诉被告林仁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700元整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20分至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婉君、人民陪审员黄明月、蒋浙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