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4日
(2021)浙0782民初698号 王积巨:本院受理原告金小燕与被告王积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10: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302号 贵州合智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义乌联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合智印刷有限公司、顾富贤、张玉碧、赵瑞、张锦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5万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5万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5万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5万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5万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29517元,合计279517元;二、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27日9: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0253号 林少仙、林初库:本院受理原告季晓莺与被告林少仙、林初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7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0558号 张付华:本院受理原告高玉璐与被告张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蔬菜款人民币3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0648号 义乌市腾利箱包有限公司、牟伦建、杨静、杨小利: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宏叶纸箱厂与被告义乌市腾利箱包有限公司、牟伦建、杨静、杨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00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每日计算主动调整为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5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1057号 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梅:本院受理义乌市皓齿电子商务商行诉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塑料制品货款人民币12629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27日9:1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717号 曹彧、义乌市敏彧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利平诉被告曹彧、义乌市敏彧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法律责任警示书及相关案例两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加盟保证金13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513号 张天浩:原告张晓波与你、马金水、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天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波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0日起按2020年9月1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金水、邵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晓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张晓波负担420元,被告张天浩、马金水、邵鹏共同负担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民初2636号 王国振:原告金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国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欢借款40300元。案件受理费80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国振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679号 陈忠平:本院受理原告谢志余与陈忠平、谢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谢志余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扣除被告谢朝平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谢志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6元,由被告陈忠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632号 徐云飞:本院受理原告叶云祥诉被告徐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4635号 开化香叶实业有限公司、汪常生、浙江恒润实业有限公司、张鑫钜、余卫忠:本院受理原告香溢大厦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第三人开化香叶实业有限公司、汪常生、浙江恒润实业有限公司、张鑫钜、余卫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1181破9号 本院根据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6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申报债权(1.线上债权申报方式:(1)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或扫描本公告附后的二维码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YfYmEk;(2)电脑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https:/ww.poyitong.com/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YfYmBk;2.线下债权申报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山山梦想城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刘雅萍、王晓静;联系电话:15988098512、159068850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在本院五楼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298号 林玲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玲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玲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8794.89元及截至2020年5月7日的利息3469.33元、违约金1156.44元,并支付以本金18794.8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2%为限)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林玲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58号 李秀红、周雪芳: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58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4月28日)。一、判令被告周雪芳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9602.67元(其中本金13259.76元、截止2020年11月1日利息6342.91元),及自2020年1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判令被告李秀红对周雪芳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4月2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12号 陈丽君、陈信华: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1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4月28日)。一、判令被告陈丽君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09475.02元(其中本金95716.87元、截止2020年11月1日利息10907.99元、费用2850.16),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二、判令被告陈信华对陈丽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及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4月2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60号 张益利(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206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张益利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18713.49元,本金10897.57元,利息2576.72元,违约金5239.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华、人民陪审员郑秀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破3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郑颖的申请,于2021年1月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郑颖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28日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郑颖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银泰城6号楼3F;邮政编码:318000;联系人:江律师;联系电话:1881520222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郑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26日上午9时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888号 陈丹君:本院受理原告徐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 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 5日和 1 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