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5日
(2020) 浙0291民初4597号
浙江云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MA281QUC3G)、广州云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K321U):本院受理原告史维萍与被告浙江云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款项545893元,K金抵扣即分红款158876元,合计70476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担保佣金。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0 日内。并定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 14:00 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04破2号
本院根据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大彩的申请,于2021年1月15日裁定受理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路15号锦瑞大厦717室;邮编:312300;联系电话:17794502542,联系人:陈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止)。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星期三)14时30分召开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网络会议平台为 “优破案”会议平台。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会方式可与管理人沟通确定。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盖章或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执业证。如受托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977号
潘华、章长翠: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977号原告翟诚超与被告潘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929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红伟水泥店诉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罗福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浦江县红伟水泥店货款人民币354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547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36元,由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928号
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罗福求、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中央诉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罗福求、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程中央货款人民币283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8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 6%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08元,由原告程中央承担836元,由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承担107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36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浩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鑫工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8日指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浩鑫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21年3月5日前,向浙江浩鑫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8号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三楼;邮政编码:32200;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135065827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浩鑫工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浩鑫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下午15:00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79号 杨建炯:本院受理原告叶文海与被告杨建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整;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4日9点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4610号
李科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建为与被告李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科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国建价款305000元,并赔偿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李科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390号
李建文(3302031972****1517):本院受理原告屈道明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1)浙1082民初390号起诉状副本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9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企业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在此期限内请你提出答辩状及提供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兵、人民陪审员斯信忠、人民陪审员王晖组成合议庭,由陈兵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