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行政处罚人:温州启昆家景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磊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林强、柯丽凤等10名职工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共计81707.67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罚字〔2021〕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行政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2月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02-05 2 2021年02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