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微法

送 达 公 告

  杭州双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H0B9R4M):你单位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一案,我局已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了杭余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8-007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一案,经调查和研究,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4日早上,你单位雇佣驾驶员驾驶浙A17A59、浙A0Z536两辆重型自卸货车从西湖区留下单元XH1304-01地块农居安置房工程工地装载工程渣土(余泥),经留和路、里东路,最后运到闲林街道里东路泊林漫谷西侧倾倒,倾倒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6时50分左右。经现场测量,上述地点共发现7堆工程渣土(余泥),占地长约9.2米,宽约3.1米,合计面积约28.52平方米。2020年10月14日14时18分执法队员在闲林派出所提取现场监控照片,发现牌照为浙A17A59、浙A0Z536两辆重型自卸货车在上述地点运输并倾倒工程渣土(余泥)。2020年11月30日,闲林街道城建管理办公室出具意见:“经核查,上述行为未经我办审批,现不予补办。”证明闲林街道里东路泊林漫谷不是合法的工程渣土消纳场地。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资料等证明本案违法主体、案发地点、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杭余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8-007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5日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09 送 达 公 告 2021-02-05 2 2021年02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