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9日
(2021)浙1004民初89号
周丽君、陈卫军: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89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5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丽君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总额人民币51211.44元(其中本金39469.84元、截至2020年11月1日利息11741.60元),及自2020年1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陈卫军对周丽君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39号
徐利君: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39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5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丰收信用卡欠款余额15098.79元,本金9783.84元、利息1940.72元、违约金3374.2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21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要求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40号
池荷芳: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40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5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丰收信用卡欠款余额32231.84元,本金22957.44元、利息4520.43元、违约金4753.9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要求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68号
林步章: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568号原告田峪宁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5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77元并支付前期利息1233元(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15%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661号
谢作兴:本院受理原告陈正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和 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2月4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8893号一案公告中被送达人“张智”应为“张智、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2月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60号一案公告中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3月17日上午9:00”应更正为“2021年4月21日上午9:00”,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