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9日
(2020)浙0106民初5890号
卢杰:本院受理原告徐云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06号
台州再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57650755X5)、郭福军(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1****015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久豪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再业机械有限公司、郭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台州再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744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97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郭福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破3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北仑军马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日裁定受理宁波北仑军马自动化有限公司对宁波品特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德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品特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12日向宁波德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268号天伦时代广场9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电话:18768519086)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宁波品特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品特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北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594号
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精友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06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精友汽配有限公司货款50400元,并支付以50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山东唐骏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812号
田金秀(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64****0921)、田碧英(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73****964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爱依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金秀、田碧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金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爱依迪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71827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田碧英对被告田金秀欠付的货款31311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爱依迪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337元,减半收取3668.50元,由原告浙江爱依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9.50元,被告田金秀、田碧英负担3389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田金秀、田碧英负担(原告已缴纳,两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952号
郑茂杰:本院受理原告舒兰兰与被告郑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余下借款2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72号
曾庆祝: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营与被告曾庆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63号
方志君: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863号原告丰桔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方志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李勤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60号
胡勇峰: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860号原告丰桔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胡勇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李勤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4227号
伊九扎提.买买提江:原告任秀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18号
黄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赛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普通独任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下午14:15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4899号
李国家: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国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48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家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8871.66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 6日起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李国家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费4304.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4852号
胡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胡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48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胡桃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6020.6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1日起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被告胡桃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费4555.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8538号
广东彦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罗玉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基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彦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罗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8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2号
吴学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名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4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10号
帅昌炜、宁波泰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帅昌炜、宁波泰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4月2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59号
于际良:本院受理原告叶建信与被告于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4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93号
中欣(建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艺海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欣(建德)置业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4月26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3566号
徐术美: 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信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徐术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50号
郑应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诉被告郑应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50号
肖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肖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8日8: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14号
张苏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苏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4339号之一
覃飞、覃忠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覃飞、覃忠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4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86号
喻国卿、徐潞: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2186号原告徐穆英与被告喻国卿、徐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86号
沈凯:原告周民忠诉你、浙江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奉化王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款2020年4月10至2020年4月27日劳务报酬款4250元;二、被告2对上述劳务报酬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申请人3对上述劳务报酬款在未付清工程款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初9154号
江苏省兴化市垛田街道孔长村孔戴一组93号孔小亮(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403075850):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被告孔小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孔小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4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孔小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破7号之二
因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并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2月4日裁定终结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281民初8321号
绍兴市上虞阳天伞业有限公司、杨厚山:原告余姚市盛烨塑料厂与被告绍兴市上虞阳天伞业有限公司、杨厚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市上虞阳天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盛烨塑料厂货款6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厚山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8550号
孙望:原告邹新华与被告孙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望归还原告邹新华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7839号
李应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李应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38号
张盛明、武子飞:本院受理原告范林军诉你们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55号
郑启江:本院受理的原告訾海利与被告郑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12号
徐凯云:本院受理原告毕高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83号
李可辉:本院受理原告张之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66号
赵晓:本院受理原告杨光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282民初9550号
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严志成、贺姝婷、李亚敏:本院受理宁波市奇兴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谢拥军、严志成、贺姝婷、李亚敏、李亚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55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冻结被告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谢拥军、严志成、贺姝婷、李亚敏、李亚莉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8万元。如冻结之日不足此数,由其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判决:一、被告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奇兴无纺布有限公司货款 272162.37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72162.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谢拥军对被告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严志成、贺姝婷、李亚敏、李亚莉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计2691元,由六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六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予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29号
泮祥明(身份证号:3326261972****2337):原告郭天赐与泮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686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以上述货款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96号
朱垒:本院受理原告黄凯伦诉被告朱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国文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1年4月28日8时30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04行初18号
姜映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军红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罗章敏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发现你与被诉行政行为(或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903民初2348号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任永波与被告张华、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2月8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民初7433号,内文原告起诉要求第2条中公司“宁波海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4条中公司“广州市徽果电子有限公司”应为“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