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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2月9日

  (2021)浙03破5号之二

  2021年2月1日,本院根据温州绅格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佩芬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5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温州佩芬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12日前,向温州佩芬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叶苗;联系电话:18106765800,8899686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佩芬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佩芬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9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佩芬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815号

  胡冰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仰义支行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5号

  李鑫:本院受理原告陈仲森与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543号

  严长科: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万豪纸盒复膜加工场与被告严长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729号

  湖南省吉美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吉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10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521号

  张维免:本院受理原告陈连真与被告张维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维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连真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200元,由被告张维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42号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潘宋景与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潘宋景29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潘宋景垫付),共计1175元,由被告李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002号

  瑞安市明恩眼镜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明恩眼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瑞安市明恩眼镜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货款5600元及利息损失(以5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700元,由被告瑞安市明恩眼镜加工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123号

  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亮塑料胶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金亮塑料胶板有限公司货款211883.2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78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共计5128元,由被告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247号

  陶四进、钱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都杰时装有限公司诉徐秀梅、陈一琴及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402号

  叶庆南、薛金凤、叶梦情、叶启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叶庆南、薛金凤、叶梦情、叶启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424号

  陈美慈、赵百余、赵婷苇、郑庆旺: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陈美慈、赵百余、赵婷苇、郑庆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303号

  郑帮友、郑琴飞、郑友林、叶兰桂: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郑帮友、郑琴飞、郑友林、叶兰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308号

  吴建园、吴微园、陈凤迪、吴成永: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吴建园、吴微园、陈凤迪、吴成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3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309号

  连正贤、连正顺、连碎巧、连正晓、李玲: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连正贤、连正顺、连碎巧、连正晓、李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312号

  方锋、方旭、何友弟、方仕强、林新成: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方锋、方旭、何友弟、方仕强、林新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321号

  叶志、黄建虹、叶求峰、吴良珍、黄道游: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叶志、黄建虹、叶求峰、吴良珍、黄道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322号

  万章勇、侯碎微、缪德法、万章芬: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万章勇、侯碎微、缪德法、万章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3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10号

  陈长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长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9日0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05号

  胡春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胡春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9日0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12号

  项建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项建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9日10时0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19号

  徐雍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徐雍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9日10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196号

  乐勇(330523197610097015):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长安镇梓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陈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被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依法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陈祖春支付货款202277元、运费12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26号

  林尚净(330326197809253239):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恒裕纺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你支付货款2119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89号

  黄金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沈峰与被告黄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5196号

  董帅(330424199206112412):本院受理的原告穆忠静与被告董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嘉兴思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穆忠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370.16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穆忠静负担51元,被告董帅负担349元。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穆忠静预交),由被告董帅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穆忠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2059号

  顾丽娜、薛培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绿色支行与被告顾丽娜、薛培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5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8217号

  湖州织里吴长林童装商行:本院受理的(2018)浙0502民初821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织里吴长林童装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731号  

  沈华,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渔业新村一村16-1号: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与被告王力、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王力返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6月8日起,暂计至8月7日为1540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时计算);二、判令被告沈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的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王力、沈华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658号  

  周志忠,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嘉业庄3-2-301室、何芬,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嘉业庄3-2-301室:本院受理原告随红星与被告周志忠、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12日为人民币72000元)。以上暂合计:人民币47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676号  

  沈佳利,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振浔路三星小区3-1-402室:本院受理原告朱娅萍与被告沈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677号  

  陆海荣,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屯圩村玉兰苑59幢2单元302室: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娣与被告陆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8600元(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算至2020年9月30日,已产生利息38600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3386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91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2月9日前向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20楼,联系人:潘诚伟,电话:13511232534)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康龙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28日14时30分在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康山第一号法庭(地址:湖州市敬业路125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民初4845号 

  蒋美红: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美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3月29日9:0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273号

  杨波:本院受理原告虞小琴与被告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72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769号

  陈如好、杨荣江: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长和塑胶厂与被告陈如好、杨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68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816号

  汪洋:本院受理原告徐定权为与被告汪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6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937号

  孙宝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松龄为与被告孙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6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266号

  邵宏强:本院受理原告金飞跃、周锋军与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杨新桃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2-09 2 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