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9日
(2021)浙0723破1号
本院根据曾芬菊、邹唯成和陈建伟的申请于2021年2月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5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09室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张莉13655790401、陈小明18858991988,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木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5-2号
本院根据赵元斗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7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为担任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1月26日,本院根据债务人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38号-1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浦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5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浦峰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浙江浦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2月2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浦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15日前,向浙江浦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13626894118、13484096745;联系人:虞秀丽、寿小峰律师)。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浦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浦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26号-1
本院根据胡本祝的申请于2020年8月25日裁定受理浦江嘉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5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嘉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浦江嘉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2月2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浦江嘉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15日前,向浦江嘉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15158030257、15258966697;联系人:张聪慧、金旭辉律师)。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嘉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嘉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23日下午14:30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47号
陈玉萍:本院受理原告胡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5064号
方永武、鲁才元:本院受理原告林涵与被告方永武、鲁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方永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涵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原告林涵对被告方永武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锦绣嘉苑6幢1单元1307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8)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18614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鲁才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未能清偿部分负连带责任。被告鲁才元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永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3元,由被告方永武、鲁才元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234号
金明川: 本院受理原告黄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10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704号
王益、徐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4月11日)。原告要求你们立即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2日利息、罚息、复息119234.5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3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1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703号
王益、徐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4月11日)。原告要求你们立即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2日利息、罚息、复息121242.29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3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528号
陆超、王美娟: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5528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5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陆超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41376.31元(其中本金29535.83元、截止2020年10月1日利息11661.13元、其他费用179.35元)及自2020年10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王美娟对陆超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