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10日
(2021)浙0203民初2516号
张博通(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2****1175):本院受理原告王玲意与被告张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51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851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和10日。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589号
谢政飞(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4****6658):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芬与被告谢政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政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志芬赔偿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谢政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民初4501号
张天彬:本院受理原告任宜峰与被告张天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3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天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任宜峰货款19087元,并支付以本金19087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8.50元,由被告张天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0986号
王华林、周明珠: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新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姚新章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 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你们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039号
张建康:本院受理的原告华祥荣与被告张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10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建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华祥荣货款7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建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033号
梅柏松: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红诉被告梅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10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梅柏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小红借款29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0元,由被告梅柏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017号
安吉国翠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嘉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国翠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南浔嘉胜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64元,由原告湖州南浔嘉胜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524号
浦江县丹钊水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水晶产业集聚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丹钊水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30号
张红艳、严贤华: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艳、严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9日的贷款本金129916.7元、已到期利息2090.12元,以上合计132006.82元。并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7.82%(即年利率11.88%上浮50%)支付前述款项的罚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9日的罚息人民币1027.89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方律师费5500元;4、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以被告所有的牌照为浙GR0N89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下午13: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740号
黄权、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黄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614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黄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176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2416元,由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黄权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13号
2020年11月9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未将相关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移交给管理人,现公司名下仅有财产1115.52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裁定宣告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麦蒂仕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616号
黄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浙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794号
葛富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义、葛富军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卢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319.57元及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利息3827.41元,并支付以本金293193.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葛富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葛富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义追偿。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卢义、葛富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2月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176号一案公告中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4月16日9时00分”应更正为“2021年4月28日9时0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