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天换日进口“洋垃圾”,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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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严剑漪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口了一批“铜矿砂”,没想到被海关发现“猫腻”,138.66吨铜污泥被当场查获。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驳回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下称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华远公司将与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米泰公司)、黄德成、薛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万余元。
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5年初,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东与黄德成、薛强等人在江苏省昆山市见面,钱卫东提出购买进口铜污泥的需求,并就价格等事宜进行了协商。薛强在韩国联系外商组织货源后,于同年9月以发去《钱总货物清单222》传真件等方式告知华远公司,清单上列明三种规格的货物:规格A铜13%、水份22%,规格B铜18%、水份50%,规格C铜24%、水份11%。
华远公司根据货物清单上的报价,向米泰公司支付了货款45万余元,米泰公司将部分货款分别转给了薛强和陈亚君,由陈亚君转给黄德成,再由黄德成在上海港报关进口。于是,138.66吨的铜污泥被乔装打扮成“铜矿砂”进行了虚假报关,不料货物进关时被海关查获。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这批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从严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处置费用为105万余元。
2018年9月,法院判决米泰公司等被告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米泰公司罚金20万元,黄德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6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米泰公司、黄德成、薛强、华远公司4名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
审理中,米泰公司和薛强提出要追加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实际经营者陈亚君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楠、陈亚君二人在本案中均以米泰公司的名义对外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系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米泰公司对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对追加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后,华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华远公司上诉称,法院应该依照刑事责任的判决确定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主体,该公司未被刑事处罚,所以不应连带承担处置费用。
对此,上海高院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行为人未在走私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必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若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高院还认为,国家五部委于2014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之《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名录》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主要含铜的矿渣、矿灰及残渣。本案中,华远公司作为固体废物处置企业,明知国家含铜固体废物进口管制规定,仍主动提出购买进口的铜污泥,并积极与米泰公司、黄德成、薛强商议,存在共同侵犯我国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共同故意,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符合共同实施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至于被告提出的“铜污泥被海关及时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消除危险”这一说法,上海高院认为,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的固体废物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而且,“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针对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