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深一度

法院公告

2021年2月18日

  (2021)浙0108民初96号

  徐香燕:本院受理原告王然诉被告徐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65号

  浙江老掉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巧珍诉被告浙江老掉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马鞍山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651号

  岳万礼:本院受理原告李婷婷诉被告岳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652号

  楼靖雍:本院受理原告郑羽诉被告楼靖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829号

  张修平:本院对原告周广建诉被告张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修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周广建借款本金1450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50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修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周广建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周广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原告周广建负担55元,被告张修平负担162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107号

  东莞市东城诚钦百货店: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诚钦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695号

  德才兼备昇学(杭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俞桃女:本院受理原告顾建国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德才兼备昇学(杭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顾建国升学服务费30万元;二、驳回原告顾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德才兼备昇学(杭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德才兼备昇学(杭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1029号

  李庭乐(公民身份号码: 3303241994****433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芸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庭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庭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芸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39908.9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49元,由被告李庭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破17号

  2020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20)浙0203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宜兴市大浦水泥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顿(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查明,目前债务人中顿(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无资产,负债总额为13958678.43元(普通债权)。本院认为,债务人中顿(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债权人分配,依法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裁定宣告中顿(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中顿(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5368号

  沈立楠(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0****5745):本院受理原告孙照金与被告沈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立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孙照金6万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沈立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73号

  高伟民(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2****12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金豪安防设备厂与被告高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995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441号

  尹家高(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4458):余姚市欣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尹家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7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06日14:30在本院七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306号

  尹家高(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4458):顾克龙与尹家高、宁波市好漂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劳务费260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06日15:00在本院七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340号

  尹家高(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4458):毛尚影与尹家高、宁波市好漂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89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06日15:00在本院七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343号

  尹家高(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4458):刘四水与尹家高、宁波市好漂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20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06日15:00在本院七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311号

  尹家高(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4458):陈富裕与尹家高、宁波市好漂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06日15:00在本院七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314号

  尹家高(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4458):吴健全与尹家高、宁波市好漂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20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06日15:00在本院七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90号

  王重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好哥童装厂诉被告王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即时支付货款316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87号

  射洪县弘大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射洪县弘大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深一度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2-18 2 2021年02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