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18日
(2020)浙0282民初10820号
俞哲颢、张鹏、杨传慧:本院原告王明与被告俞哲颢、张鹏、杨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哲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借款340000元,并支付原告王明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传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中的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俞哲颢追偿;三、被告俞哲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并且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8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俞哲颢、张鹏、杨传慧银行帐户内的存款3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8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明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38号
周伟(公民身份号码: 44068419910226001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周伟信用卡纠纷(2020)浙0421民初38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2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39号
杨子华(公民身份号码: 310811984033108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杨子华信用卡纠纷(2020)浙0421民初3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2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1192号
周康安,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太阳山自然村15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勤与被告周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康安返还原告刘勤借款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6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2月2日;自2020年2月3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周康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勤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刘勤负担30元,由被告周康安负担39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059号
张金龙、张粉玲: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晖诉被告张金龙、张粉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金龙、张粉玲偿还原告吴晓晖代偿款人民币236950.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5496元,由被告张金龙、张粉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 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976号
陈靖:本院受理原告周子怡诉被告陈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97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5015号
张海松:本院受理原告张道辉与被告张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张海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道辉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海松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842号
沈德全: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发一角塑料装饰材料厂诉被告沈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84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2民初3434号
唐伟根(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8****533X):本院受理原告盛青松与被告唐伟根、唐伟林与第三人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白岳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盛青松与被告唐伟根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8日解除;二、被告唐伟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8号楼251号、253号、259号、261号、263号、269号、271号面积为1670平方米的房屋;三、被告唐伟根、唐伟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盛青松租金176306.85元及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第二项所涉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按年租金1042000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四、被告唐伟根、唐伟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盛青松支付违约金(以欠付金额176306.85元自2019年9月1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12600元为限);五、驳回原告盛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7元(原告盛青松已预付11608元),由原告盛青松负担3810元,被告唐伟根、唐伟林负担7397元。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02民初5237号
冷雪峰:本院受理原告吴利明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02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4破申10号
本院根据章剑勇的申请在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浙1124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俞同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俞同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俞同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9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和顺路8号俞同春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昕妍;联系电话:1885857171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俞同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俞同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眀。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4破申1号
本院根据浙江松州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在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浙11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松州医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松州医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松州医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9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和顺路8号浙江松州医药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昕妍;联系电话:1885857171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松州医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浙江松州医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松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