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19日
(2019)浙0102民初5233号
楼润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冬瓜梁装饰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2号
山东丰之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临沂市鲜夫子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5号
蔡平儿:本院受理原告董海华诉被告蔡平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73号
涂佳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邦龙家居用品经营部诉被告涂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90号
浙江腾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棋旗诉被告浙江腾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乔风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98号
杭州启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春杭、朱焱楠诉被告杭州启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23号
余孟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挚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孟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133号
保定白沟新城雪曼工艺品厂: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雪曼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1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688号
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梅:本院受理原告黄佳琪、黄嘉熠诉被告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68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93号
黄荣娟: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舞与被告黄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15000元借款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3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54号
李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534号
李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江北日湖飞铁托运部诉被告李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618号
张怡杨(6103031978****3830):本院受理原告李运海诉被告张怡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张怡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运海借款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怡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张怡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运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704号
柏生强(身份证号:3622631985****0472)、王巧英(身份证号:6226301963****0462):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柏生强、王巧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娟娟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1080.97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1080.9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潘娟娟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潘礼可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潘娟娟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潘礼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娟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被告潘娟娟、潘礼可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潘娟娟、潘礼可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689号
潘娟娟(身份证号:5224011993****7642)、潘礼可(身份证号:5224211968****4454):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娟娟、潘礼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娟娟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1080.97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1080.9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潘娟娟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潘礼可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潘娟娟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潘礼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娟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被告潘娟娟、潘礼可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潘娟娟、潘礼可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897号
周建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7056.2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15731.16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17056.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2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270元,由被告周建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899号
管建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建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管建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679.1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17178.31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9679.1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71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121元,由被告管建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0号
潘利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利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利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938.9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34877.98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19938.9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17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820元,由被告潘利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1号
蒋劲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劲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劲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897.4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21242.39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29897.4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79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729元,由被告蒋劲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2号
黄雪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雪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4029.7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14806.79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34029.7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21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671元,由被告黄雪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3号
潘秀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秀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秀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762.6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8003.43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7762.6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94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844元,由被告潘秀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4号
马士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士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士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7257.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26960.61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17257.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0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555元,由被告马士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5号
贾爱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爱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爱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774.8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20751.53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29774.8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6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713元,由被告贾爱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6号
陈佩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佩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佩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579.1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19079.44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19579.1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6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416元,由被告陈佩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7号
郑友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友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友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67.7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7852.23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4867.7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1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768元,由被告郑友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8号
张启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启象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启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3804.5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24596.25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43804.5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1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160元,由被告张启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01号
潘毓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毓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毓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576.8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52494.97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48576.8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321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971元,由被告潘毓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03号
陈道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道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道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887.5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21299.55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19887.5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3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480元,由被告陈道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04号
周筱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筱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筱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3977.1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24285.49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33977.1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5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907元,由被告周筱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05号
龚利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利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龚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5929.5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21784.73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35929.5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4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893元,由被告龚利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07号
胡国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国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5371.2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11789.53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35371.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79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629元,由被告胡国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08号
胡大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大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8432.5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24939.62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28432.5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134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784元,由被告胡大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09号
夏定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定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定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5096.7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25674.84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15096.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19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469元,由被告夏定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10号
陈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7960.6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12572.03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17960.6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6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213元,由被告陈红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12号
谢天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天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4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天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1436.7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7日为10024.35元,从2020年12月28日起以11436.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3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987元,由被告谢天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