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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2日

  (2020)浙0723民初1880号

  永康市艾西工贸有限公司、陈春娟:原告武义葆迪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们、陈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3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限被告永康市艾西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武义葆迪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464115元及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陈晶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武义葆迪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20220元、公告费750元,合计20970元,由原告武义葆迪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343元(已预交),由被告永康市艾西工贸有限公司、陈晶晶负担18627元,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1号

  2020年9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梦妮袜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梦妮袜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裁定宣告东阳市梦妮袜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梦妮袜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765号

  朱威涛: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君威、朱威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君威归还原告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药费26012.1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朱威涛归还原告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药费11148.04元,款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陈君威负担500元,由被告朱威涛负担23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5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301号

  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江美霞:本院受理原告方敏与被告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江美霞、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本金20万元,利息6万元,资金占用损失共暂计264387.95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承担上诉款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129号

  黄晓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12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2980号

  徐卸耀、范明莲:本院受理原告涂建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卸耀、范明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涂建明代偿款287380.7元并支付以28738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自2020年4月9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涂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121号

  傅贤喜:本院受理原告龚冬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傅贤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龚冬娥借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龚冬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312号

  占志标:本院受理原告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占志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5000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本金5000元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02民初417号

  王华英:本院受理原告王翔诉你和宁波福香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02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4109号

  邱青龙:本院受理原告朱从华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邱青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从华担保代偿115000元,并赔偿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6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4974号

  李敏:本院受理原告孙玲琴为与被告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4974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玲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共585元,由原告孙玲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70号

  王奇(身份证号码:3310821993****749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奇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奇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金额9698.54元,本金5632.07元,利息1326.33元,违约金2740.1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颊梅英、沈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99号

  黄雄杰(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33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雄杰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黄雄杰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金额9405.24元,本金4916.25元,利息1354.77元,违约金3134.2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颊梅英、沈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21破27号之一

  2019年10月30日,本院根据周道富的申请裁定受理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2月3日裁定:一、宣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玉环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2月2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6049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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