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2日
(2021)浙0102民初299号
陈锦涛、华文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涛、华文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299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1037号
余镓杰、倪文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镓杰、倪文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1037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2908号
杭州炬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大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杭州炬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大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秋根、陈秋萍、陈光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2908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369号
李圣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圣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369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340号
浙江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23号
何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丽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4日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632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路易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路易办理解除对其所持有的杭州贝瑞斯美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1620(万元/万股)股权的出质登记。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608号
蔡春卫(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永福社区):本院受理原告戚武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000元并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8年6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日为1377.62元)两项合计:14377.6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8日9时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3072号
周竹青(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白杨村下脚头自然村)、雷蕾(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周竹青、雷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竹青应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57559.3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竹青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费4737.0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雷蕾对被告周竹青的前述第一、二项下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被告周竹青、雷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1元,由被告周竹青、雷蕾共同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1342号
杭州赫峰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沙阿几、杭州赫峰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61号
谢成才(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5****361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芸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成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车辆贷款18118.2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5月10日14: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63号
韦玉姣(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6****092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芸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韦玉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车辆贷款6293.21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5月10日14: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3民初12564号
刘涛(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4****2812), 代艳平(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5****2820):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代艳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涛、代艳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 28447.45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赔偿原告自 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刘涛、代艳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74元,减半收取 287元,由被告刘涛、代艳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916号
刘长安: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城支公司与被告刘长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26号
陈连奇: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被告陈连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44号
陈阳锋:本院受理原告介保良与被告陈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08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112号
张永旺(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3****0318):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张永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旺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66900元,支付利息4273.23元及罚息12359.88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0年6月15日止,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永旺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上述一、二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及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张永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88号
王飙(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6****129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总计24226.1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4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67号
温州嘉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吴美兰(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1****3221)、林清牙(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7****80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联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嘉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吴美兰、林清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温州嘉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车款411000 元,并支付以411000 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 被告吴美兰、林清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457号
陈琳(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6****7956)、陶小芬(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4****8101):本案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琳、陶小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琳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463.79元,并支付至2020年7月8日的利息2788.01元及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0463.7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陶小芬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陈琳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陶小芬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被告陈琳、陶小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陈琳、陶小芬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0860号
郑良汉:本院受理的原告计水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计水云欠款260928.77元。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计2607元,由你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2024号
瑞安市陶山镇阿坚锁具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昌泓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2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昌泓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610元。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计557.50元,由你厂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初749号
四川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银与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浙0225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不服该判于2021年2月5日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225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508号
苏州佳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峻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苏州佳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弯管机机头更换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69号
郑跃虎、李隆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跃虎、李隆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10: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835号
陈慧涛、陈军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慧涛、陈军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8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863号
徐督涛、徐树火: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督涛、徐树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5862号
孙群学:郑莲敏与孙群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3418号
浙江沸士特电气有限公司、朱晓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锦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沸士特电气有限公司、朱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浙江沸士特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锦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货款29676.50元。二、被告朱晓勇对被告浙江沸士特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2226号
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XR9M9X)、林瑜(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0529183X):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建东顺佳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林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建东顺佳拉链有限公司货款20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4元,由被告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由原告海宁建东顺佳拉链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建东顺佳拉链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38号
沈杏林(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212151011)、田玉冰(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700824142X):本院受理原告姚春英与被告沈杏林、田玉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284号
泮远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兴美与被告泮远明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泮成超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实际发生时由双方各半承担,至其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俞一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忠华与喻向前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22日9时30分在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685号
张明德:本院受理原告许爱菊诉被告张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2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123号
周志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卡诗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志辉支付原告义乌市卡诗饰品有限公司货款13833.9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2000元,共计15833.9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志辉支付原告义乌市卡诗饰品有限公司违约金4150.19元,上述款项共计19984.1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42号
李伟东:本院受理原告郑舍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付利息184000元(利息从2012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止)以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