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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5日

  (2020)浙01民终9626号

  张国平、王建女: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新妹与被上诉人黄万里及原审第三人张国平、王建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20)浙01民终9626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查阶段(2020)浙01民终9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127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对位于淳安县浪川乡“千岛湖邀月生态农庄”所属的建(构)筑物的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581元,由黄万里负担。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7执异4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706号

  杭州华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铁钧与被告杭州华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746号

  葛国正:本院受理原告陈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284号

  何建强:本院受理原告袁龙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543号

  张邨: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1543号原告朱明与被告张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下午15:00在本院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2号

  周见平、盛美凤: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2号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周见平、盛美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810号

  张宝臣:本院受理原告姜苏东诉被告张宝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036号

  胡健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健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462号

  上海齐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齐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76号

  杭州芙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军诉被告杭州芙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975号

  深圳市子牧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597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7821号

  储诚超、刘剑云:本院受理原告顾海东、顾其龙诉被告储诚超、刘剑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独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4824号

  杭州奇沃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沃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770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205元(按年利率6.00%,从 2020年 6月 5日暂计算至 2020年 11月 3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82237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510号

  朱鉴锋:原告洪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汾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326号

  衢州驰远物流有限公司:原告王成光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0日9: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初367号

  绍兴永铭针纺有限公司、陈勇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永铭针纺有限公司、陈勇吉、韩城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民初36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诚信诉讼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再8号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二审上诉人孙继美与二审被上诉人宁波鸿运纸业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初268号

  绍兴市乐丹纺织有限公司、沈小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乐丹纺织有限公司、沈小海、韩城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民初26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诚信诉讼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521号

  罗祖炬(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20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韩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祖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33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利息811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211号

  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谢超汉 (4412301975****17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教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谢超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拖欠的合作费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西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486号

  郑全东(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1****4010):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禹泽与被告郑全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剩余学费3993.06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3546号

  何昊霖 (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96****0039):本院受理原告王高昕诉被告何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还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合计48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09:00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8号

  大连御洋食品有限公司、刘玲(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82****352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鑫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御洋食品有限公司、刘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大连御洋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白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12月31日本金及违约金共合计3234016.44元;二、判令被告刘玲对被告大连御洋食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00号

  冯玄朋(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8****5010):本院受理原告叶林冲与被告冯玄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8年12月1日起算至2021年1月15日止利息暂为1000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1月1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13号

  向彩红(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0****256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向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937.09元、利息234.94元、罚息770.41元,暂合计为3942.44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0年6月15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323号

  刘辉(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88****0019):本院受理原告徐震震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1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258号

  徐苹:本院受理原告林飞琴与被告赵薛敏、徐苹、赵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向原告所借人民币3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约定的借款利息:2017年和2018年借款30万的两年应付利息28800元+28800元=57600元,减去已经支付的利息7000元和8500元,共欠利息42100元;2019年及以后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2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834号 

  刘智(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1****193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刘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智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6212.27元、利息2935.07元、罚息7408.19元,暂合计为46555.53元(拖欠器息暂算至2020年6月15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3563号

  宁波美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涛、吴咏兵:本院受理原告邵赛波诉被告宁波美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涛、吴咏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5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12民初2441号

  四川蓉向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蓉向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926号

  王祖刚、周云婷、宁波来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祖刚、周云婷、宁波来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09:15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77号

  梁后奇、宁波来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后奇、宁波来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14:15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54号

  王老贵:本院受理原告侯佑安与王老贵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13号

  义乌市福昌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HM2020IR011-1/12-1的《购销合同》已于2020年10月29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16元及预付款5000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75号

  钟义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钟义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2日9: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6129号

  李珊珊: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珊珊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6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珊珊支付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7500元、服务费 4950元,合计32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6128号

  陈国燕: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燕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61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国燕支付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6000元、服务费5816.20元,合计31816.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7420号

  俞德升: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梅梅与被告俞德升(2020)浙0212民初174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7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098号

  李廷琼: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廷琼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60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延琼支付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4444元、服务费12000元,合计564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8880号

  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峰诉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4日08:45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914号

  纪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志权诉被告纪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14:45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7416号

  赵雪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瑞忠诉被告宗承宝、赵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7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7419号

  绍兴国曼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雷曼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友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国曼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雷曼纺织有限公司(2020)浙0212民初17419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7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2-25 2 2021年02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