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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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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5日

  (2021)浙0212民初416号

  赵华阳: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赵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281号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诚铸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张勇、周友琴、周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滢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诚铸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张勇、周友琴、周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18号

  邱春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春艳、宁波来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702号

  李仁义、董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文聪与被告李仁义、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213号

  董杰、董召朋: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海平与被告董杰、董召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破申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受理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4月19日前向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中山路2-2号三楼;联系人:程冠方;联系电话:13486638882]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8399号

  章伟达:原告甘小花与被告章伟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伟达支付原告甘小花价款273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0元,由被告章伟达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281民初1672号

  刘华(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9****7774):原告龚尧祥诉被告刘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100.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4471.92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上述金额合计:15872.0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2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7887号

  夏松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夏松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7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松柏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5756.17元,支付罚息701.82元、复利41.45元(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及从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夏松柏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夏松柏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催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州市晶邦液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低塘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699800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持票人广州市晶邦液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广州市晶邦液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 28699800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晶邦液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83号

  李雪义:本院受理原告陆浩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159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85号

  魏林:本院受理原告陆浩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671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91号

  程芳华:本院受理原告陆浩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9664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8时15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0695号

  青岛拓麦斯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大器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大器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767元。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你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0291号

  余华维: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华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29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华维签订的编号为2018330282YS0157608《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余华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编号为2018330282YS0157608《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撤销手续;三、被告余华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代偿的银行贷款35546.88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5546.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35号

  上海腾企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建孟诉被告上海腾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78号

  贺行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贺行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040号

  舒梦云、绪为波:原告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梦云、绪为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支付委托费用12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被告舒梦云、绪为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667号

  陈玉波: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宏顺布行诉被告陈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6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玉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匡堰宏顺布行货款228 284.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计2362元,由被告陈玉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1661元,由被告陈玉波负担,因原告慈溪市匡堰宏顺布行已预交,故被告陈玉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慈溪市匡堰宏顺布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704号

  柏生强(身份证号:6226301985****0472)、王巧英(身份证号:6226301963****0462):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柏生强、王巧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柏生强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9767.09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9767.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柏生强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巧英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柏生强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巧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柏生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被告柏生强、王巧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柏生强、王巧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772号

  齐玉涛、齐玉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玉涛、齐玉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10:55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774号

  阳记兰、陈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记兰、陈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7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11:2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955号

  何程锋: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955号原告俞孝华与何程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929号 

  陆海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建峰与被告陆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陆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建峰价款42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2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1415元,由被告陆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87号

  傅忆鑫:本院受理原告张林龙诉被告傅忆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3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以136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20年5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462号  

  卢栋良: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462号原告丁一华与被告卢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卢栋良支付原告丁一华货款54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025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卢栋良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66号

  徐芸:本院受理原告何荣华与被告史绵辉、徐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5762元及利息损失(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号

  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3月1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2幢3单元,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虞律师15858941104、0579-8663849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27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根据马娟丽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惠泽水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5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惠泽公司的管理人。

  惠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惠泽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22日前向惠泽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惠泽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惠泽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惠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2破5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衢州名家居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26日裁定受理衢州名家居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名家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18日指定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就本案作公告如下:一、名家具公司股东刘丽如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名家具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二、名家具公司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19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邱义斌电话17858229988,徐樟根电话13905709258,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方广场7号楼1604-1605室)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名家具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日9时在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2破6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常山县美家居生活用品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26日裁定受理常山县美家居生活用品广场有限公司(下称美家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18日指定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就本案作公告如下:一、美家居公司股东王春良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美家居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二、美家居公司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19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邱义斌电话17858229988,徐樟根电话13905709258,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方广场7号楼1604-1605室)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美家居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日10时在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2-25 2 2021年02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