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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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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6日

  (2020)浙01民初2683号

  杭州信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报业集团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信脉实业有限公司、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558号 

  何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558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5民初38号 

  袁永军、永城市靳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森然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永军、永城市靳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半山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5民初571号

  陆晨见:本院受理原告高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44555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26日上午9:0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5民初151号

  朱祥龙、谷家红、胡功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燕诉被告朱祥龙、谷家红、胡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半山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5民初9452号

  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萍诉被告苏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半山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000号

  郑秀胜、钱惠娟: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民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偿还垫付款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539号

  陈宝仙:本院受理原告章粉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2736号

  杭州嘉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2736号原告王美强诉被告杭州嘉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5540号

  吴杏泉: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5540号原告陈国昌诉被告吴杏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3530号 

  杭州市西湖区甜美快餐店: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3530号原告王传群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甜美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2340号

  那家(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2340号原告陈剑飞诉被告那家(杭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114号

  丁勇能:本院受理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颜盼盼、丁勇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412号

  黄世松: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412号原告杭州杭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83号

  上海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星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比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蓝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星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比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869号

  夏秀娟: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花绽美漾化妆品商行诉被告夏秀娟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0日在本院第三法庭上午9:0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923号

  蒋晶:本院受理原告陈良辉诉被告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年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90号

  杭州纤韵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尚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纤韵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定金255075.6元及支付违约金38261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023号

  叶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吴仁根诉被告叶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叶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仁根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7065.37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月28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叶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仁根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叶小平负担。原告吴仁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叶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029号

  杭州沃客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克远诉被告杭州沃客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杭州沃客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克远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2月6日的租金37697元及2021年2月7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4300元的标准支付,计算截至时间不超过2021年4月14日);2.被告杭州沃客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克远违约金4300元;3.被告杭州沃客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克远公告费650元;4.驳回原告胡克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元,由原告胡克远负担46元,由被告杭州沃客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3元。原告胡克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沃客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1926号

  颜志祥:本院受理原告夏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0)浙018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颜志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夏莲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尚欠本金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颜志祥负担。原告夏莲同意由其与本院结算,另行向被告主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173号

  张钟(公民身份号码:5227021996****9816):原告宁波芸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宁波芸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的车辆贷款64343.41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294号

  敬晓朋(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7716):本院受理原告许大华与敬晓朋、罗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道路交通故人身损害赔偿款4773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9时在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815号

  胡志平(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4****6339):本院受理原告裘健威与胡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归还2020年9月18号至21号向原告所借的人民币合计19200元,以及相应利息800元。2、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9时30分在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463号

  张帅(公民身份号码:3609251997****0419):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菊诉被告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344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0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8379号

  张志亮(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4****659X):本院受理的原告季锦杨诉被告张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季锦杨归还借款51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5月18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张志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629号

  谢谦:本院受理原告邵海国与被告谢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简)、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36号

  朱进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被告朱进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761号

  吴亮亮: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旗诉吴亮亮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7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827号

  刘妮高(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3****8801)、刘皖皖(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8****8748):本院受理原告陈兵与被告刘妮高、刘皖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妮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兵借款16110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由被告刘妮高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80号

  邱建伟(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1****6759):本院受理原告孙迎辉与被告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6340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7号

  张优:本院受理原告汪存权与被告张优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81号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冰冰与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49号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岳雷与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6481号

  胡细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胡细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648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125号

  牟春:本院受理卢少佐与被告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6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1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128号

  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柴阳与被告汪士捷、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书:驳回原告柴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柴阳负担。上诉状:因上诉人柴阳不服(2021)浙028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故提起上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131号

  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柴阳与被告汪士捷、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书:驳回原告柴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27元,由原告柴阳负担。上诉状:因上诉人柴阳不服(2021)浙028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故提起上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132号

  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柴阳与被告汪士捷、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书:驳回原告柴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917元,由原告柴阳负担。上诉状:因上诉人柴阳不服(2021)浙028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故提起上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133号

  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柴阳与被告汪士捷、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书:驳回原告柴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42元,由原告柴阳负担。上诉状:因上诉人柴阳不服(2021)浙028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故提起上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134号

  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柴阳与被告汪士捷、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书:驳回原告柴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柴阳负担。上诉状:因上诉人柴阳不服(2021)浙028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故提起上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7583号

  上海衷源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姚市智达教仪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衷源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281民初7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一、被告魏立忠向原告肖德生支付款项1162000元,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肖德生对吴云庆、吴云庆对魏立忠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肖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8元,减半收取7629元,由被告魏立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2-26 2 2021年02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