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6日
(2021) 浙0281民初1365号
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余姚分公司、秦冬冬:原告王需要诉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余姚分公司、杨木生、余宏、秦冬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王需要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损失19260.77元(其中医疗费10924.53元、误工费3343.84元、护理费2612.40元、住院伙食费900元、营养费480元、交通费1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87号
李节阳: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节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节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149.35元(计算至2020年8月6日)以及从2020年8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4.04%计算的利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09时50分在本院马渚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550号
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谢拥军、严志成、贺姝婷、李亚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奇兴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谢拥军、严志成、贺姝婷、李亚敏、李亚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制作(2020)浙0282民初9550号民事判决书,现李亚莉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67号
沈亚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中杰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99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8时15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69号
曹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中杰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5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75号
陆玉龙: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中杰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8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66号
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ETX3QXW)、窦凯鹏(1301321989****0098):原告宁波季诺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窦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6160元(利息自2020年8月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合计106160元;2.请求判令被告窦凯鹏就第一项诉请金额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保全费1020元及全部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529号
张小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达汽车维修部与被告张小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31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680号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市万事达焊接设备制造公司与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9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485号
陈晓芳:本院受理原告王银嫦诉被告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21年1月9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瓯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54号
嘉兴海懋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海懋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800号
卢国江、徐学挺: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宏冠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国江、第三人徐学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 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925号
刘建新(户籍所在地:海盐县元通街道凤凰社区甲娄里2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新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归还157042元及自2020年10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8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1009号
浙江思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爱朗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思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996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57号
宋俊烨: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57号原告俞旦婷与被告宋俊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262号
王定英:原告王建、王娟诉你等12名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723民初22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91号
陈萍:本院受理原告金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向东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15‰计算, 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21号
2019年11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三洋电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三洋电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裁定宣告东阳市三洋电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三洋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99号
杨发忠: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发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346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166号
周晓敏:本院受理原告龙游御工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及柳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扫黑除恶通告。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2620元整;2.要求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货款滞纳金。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904号
徐海勇(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0316):本院受理原告何小青与被告徐金荣、张日祥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徐金荣、徐海勇、张日祥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不超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为192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仙桥、人民陪审员潘正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5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77号
王玲平(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6483):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忠诉被告王玲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颊梅英、沈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377号
牟琳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张定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牟琳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3606.25元及截至2020年9月1日的利息1414.46元、费用2000元,并支付按本金23606.25元按月利率2%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张定荣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张定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牟琳韬追偿。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90元,由被告牟琳韬、张定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494号
葛亮、王淑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杰诺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梅夫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热熔胶货款计人民币5923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你应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民二庭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应于前述时间前来应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催101号
申请人台州创龙机电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31050470,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创龙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8792号
俞海涵:本院受理原告杨光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87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9519号
梁耿:本院受理原告黄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95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24民初3938号
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乐丰村陈帮庭:原告张君炉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4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帮庭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君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 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陈帮庭负担。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