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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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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3月1日

  (2020)浙0104民初8075号

  沈国良、周文琴:本院受理原告王萍、周国伟诉被告沈国良、周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539号

  沈章燕:本院受理原告郑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653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787号

  哈尔滨市滨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轻赢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姜红伟、李竟超:本院对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红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业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被告姜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款项818283.28元;被告姜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被告李竟超、哈尔滨市滨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282元,减半收取6141元,保全申请费4347元,合计10488元,由被告姜红伟、李竟超、哈尔滨市滨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429号

  深泽县辉腾日化有限公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辉腾日化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514号

  深圳市福田区雅黛诗化妆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雅黛诗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546号

  湘潭市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海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35号

  杭州鎏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润宝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鎏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3015号

  唐芬: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众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0)浙018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建德市众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3799.7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98元,由被告唐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723号

  张浪(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3****6033):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洪诉被告张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0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739号

  叶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奥斯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荣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叶荣对深圳市捷鹰顺进出口物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宁波奥斯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运费128847.72元及应赔偿损失10000美元(或按2019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2144元,由被告叶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76号

  马飞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卢克哲、马飞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原告分期购车费、综合服务费、分期手续费合计44394元,支付逾期利息计违约金4313.86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4394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上合计48707.86元);2.判令被告一以其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BEMDAEC9GZ808624)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602号

  王国峰、施小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峰、施小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为其向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85374.78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853.75元(以代偿金额85374.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2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499号

  南京宁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丹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宁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丹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70000元整及逾期利息57700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违约金计算方式见附表)(以上诉讼请求暂计127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发生独任审判,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605号

  张智勇、张永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勇、张永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智勇偿还原告代偿款7773.97元,并支付至2020年10月15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1399.31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7773.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被告张永永对被告张智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4738号

  吴佳:原告丁加喜与被告吴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473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83号

  张磊、王琴: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王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88号

  罗力铭、王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力铭、王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15: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300号

  丁燕、刘大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燕、刘大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15: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77号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9:2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75号

  陈明敬:原告浙江宜人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陈明敬向原告浙江宜人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8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明敬向原告浙江宜人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77.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浙江宜人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浙江宜人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元,被告陈明敬负担1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5932号

  张顶龙、张明冬:原告宁波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顶龙、张明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593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99号

  南京宁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丹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宁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丹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70000元整及逾期利息57700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违约金计算方式见附表)(以上诉讼请求暂计127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发生独任审判,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4417号

  吴施苇: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施苇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441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991号

  葛美兰: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美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9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葛美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23709元,并支付以此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日万分之五为限)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若被告葛美兰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葛美兰所有的浙JD360Q号(车辆识别代号:WBAZV4103D0E65134 ,发动机号:05718475N55B30A)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6.50元,由被告葛美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365号

  何开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姚支公司、何开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782号

  黄保全(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74****7019)、代贵萍(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4****3268):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保全、代贵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 民初37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保全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174.21 元,并支付至2020 年8 月13 日的利息498.91 元及自2020 年8 月14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1174.21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代贵萍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黄保全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代贵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保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 元,减半收取计46 元,由被告黄保全、代贵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 元,由被告黄保全、代贵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830号

  黎玫梅(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0****0041)、蒙焕友(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3****0912):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玫梅、蒙焕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 民初38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玫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5299.79 元,并支付自2020 年4 月22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299.79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黎玫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蒙焕友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黎玫梅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蒙焕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玫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 元,减半收取计122.5 元,由被告黎玫梅、蒙焕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 元,由被告黎玫梅、蒙焕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5949号

  陈冬: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凯诉被告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你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5920号

  郭文源:本院受理原告厉胜双诉被告郭文源、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523号

  徐卫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与被告徐卫民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222号

  鹿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创恒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华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红联家居有限公司,第三人鹿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创恒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华逸投资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逸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553号

  邱一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坚奇与被告邱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878号

  林微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和林建东、陈成琴、刘斐卡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小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956号

  仪征市启铭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森富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速锐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仪征市启铭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6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森富电子玩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463号

  陈树彬: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伊菡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74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树彬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义乌市伊菡饰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由被告陈树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938号

  周潮军、朱红莲:本院受理原告韩朝杰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93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陈明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利智、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28日9:00在仙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5044号

  骆丽娟:本院受理原告王雄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504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黄志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利智、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31日9:00在仙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24民初3343号

  陆羽:本院受理钟荣贵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2月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3438号一案公告中开庭地点应更正为“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3-01 2 2021年03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