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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合同明明约定了管辖法院,他偏偏多次提出异议

当事人被罚款3万元

  李颖 

  近日,一笔由当事人徐某打入的3万元罚款缴款到账。据悉,此前绍兴柯桥区法院钱清法庭在审理3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徐某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于是作出处罚。

  2017年到2018年,柯桥区某贷款公司与当地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两份,与绍兴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1份,而徐某等人为这3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某贷款公司发放借款。但上述公司均未按约支付利息,徐某等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2020年7月1日,该贷款公司将上述两家公司以及徐某等人起诉到了柯桥区法院。

  开庭后,徐某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所在地温州的法院管辖审理。然而,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所涉合同等证据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均反映双方已对管辖达成合意,即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选择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原告住所地就位于柯桥区。因此,柯桥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徐某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

  “徐某明知其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与该保证合同相关联的借款合同均已明确约定管辖,但在法院裁定驳回后仍提起上诉,恶意拖延诉讼故意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对徐某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比较宽松、法律成本低,部分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程序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处罚,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也提醒当事人诚实、理性、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合同明明约定了管辖法院,他偏偏多次提出异议 2021-03-02 2 2021年03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