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规章规范重大行政决策
本报记者 黄素珍 通讯员 沈锦涛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宁波市司法局了解到,《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3月1日起施行。
这部专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政府规章共二十五条,对决策事项标准、目录编制、报送、审批、备案、社会公布方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规定》强调社会公众、企业等主体参与并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机关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机关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要及时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机关将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草案,通过公示、实地调查、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机关每年至少一次,通过前述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等规定。
《规定》还明确市、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加强对目录化管理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纳入法治建设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