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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21年3月2日

  (2021)浙0784民初142号  胡敬飞:本院受理原告朱梦荟与被告胡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敬飞归还原告朱梦芸欠款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21年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数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敬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37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根据浦江县宏兴布店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泓德家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5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泓德家纺有限公司管理人。  浦江泓德家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泓德家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26日前向浦江泓德家纺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原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凯源;联系电话:1539435194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泓德家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泓德家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仙华法庭召开浦江泓德家纺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破39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5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26日前向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原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凯源;联系电话:1539435194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6日下午15时在本院仙华法庭召开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备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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