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3月8日
(2020)浙0212民初13792号 赖亚军、邬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章春苏与被告赖亚军、邬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邬志平、赖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章春苏借款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986号 叶陈林(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9****15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青年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陈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3432元,并支付延迟支付罚金按同期LPR四倍计算从2020年10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06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静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81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850元(从2020年4月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07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广禄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50000元,借期内利息931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1925元(从2020年8月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1925元(从2020年8月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4491.70元(从2020年4月30日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09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志涛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借期内利息1625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5133元(从2020年1月30日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4491.50元(从2020年3月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13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781号 王国宏(6203211989****001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静、王国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静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2081.64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2081.6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静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国宏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陈静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国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被告陈静、王国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陈静、王国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3895号 刘明(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6774):本院受理原告李培栋诉被告刘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培栋支付租金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3925号 安徽太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清:本院受理宁波市豪哲斯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太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AHTQ20200920A的《PVC手套采购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100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货款67.75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所支付款项125万元按照3%计算的违约金375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下午14时30分至14时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197号 王玉萍(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9****5128)、张亚鹏(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86****2071):本院受理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玉萍、张亚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玉萍偿还原告代偿款14729.08元,并支付至2020年11月25日止计算的利息14729.08元以及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4729.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请予准许。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599号 刘乐宝、贺方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乐宝、贺方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为其向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97463.55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974.64元(以代偿金额97463.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0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应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601号 秦乾军、何利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乾军、何利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51818.85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6413.19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7066.24元自2020年3月12日起,7740.90元自2020年5月9日起,30598.52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均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03号 周永荣:本院受理原告曹建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你支付货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9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854号 李旭凯: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诉被告李旭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182号 郑勇:本院受理原告雷群容诉被告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转简易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停运费16天损失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1年5月20日8时30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催8号 张家港兴德盛化纤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59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公示催告申请人:张家港兴德盛化纤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59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4日,最后持票人为张家港兴德盛化纤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48号 温州骋航电器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庆宏电器厂与被告温州骋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8599.0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647号 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拖欠款项176970元,并支付以1769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09时10分在中意宁波生态园区人民法庭中意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45号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兴达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46号 阳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兴达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366号 李强(公民身份号码:5115252000****4413):原告李爱浓与被告李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8568.5元、误工费3900元(1300元*3)、住院期间伙食费180元(30元/天*6)、续医费10000元,共计4264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8日9:00在本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904号 朱文水: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娅云诉被告杭州铁鸿建设有限公司、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张娅云起诉要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单独所有的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东苑21幢2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证号码:杭产权证萧字第00096028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判决被告朱文水立即协助和配合原告办理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东苑21幢2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证号码:杭产权证萧字第00096028号)产权过户登记;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娄焕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丹、人民陪审员陈海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1624号 刘忠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刚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967号 王丹、范玉强、高长银、胡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5189号 吴昊、吴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921号
金宁凯:本院受理原告王舒与被告金宁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4113号 潘建新:原告李水红诉被告潘建新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921号 华亦宁(户籍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芳辰路588号):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归还借款本金18980元。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1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8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24民初359号 黄林健:本院审理原告陈凤飞诉被告黄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1134号 嘉兴市晋昂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中皋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晋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嘉兴市晋昂服饰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3民初688号 陆海深:本院受理原告谢建平诉被告陆海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陆海深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03民初374号 黄翔翔:本院受理原告吴勇与被告黄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黄翔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其中3万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3万元本金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卢静、人民陪审员陈红星、田际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至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21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万居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1日,东阳市万居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东阳市万居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未提供企业账册、财务凭证等全部资料,导致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财务审计。同时,经查询,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分配,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请求法院宣告东阳市万居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现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万思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万居禾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破28号 2020年7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明思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明思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裁定宣告东阳市明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明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5018号 陈美琴、唐德兵、唐兴强、明宗芬: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源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50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原告代偿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损失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753号 聂衢飞:原告陈胜峰与被告聂衢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陈胜峰和被告聂衢飞于2018年3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被告聂衢飞出具的欠条无效;二、被告聂衢飞赔偿原告陈胜峰护理费3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135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190元,合计6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