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3月9日
(2020)浙0104民初6737号
三男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兔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春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4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787号
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福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452号
笪仲平、杭州有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罗明通诉被告杭州有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笪仲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明通事故损失111800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明通事故损失90054.25元;三、驳回原告罗明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罗明通负担96元,由被告笪仲平负担216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08号
李志: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34号
黄燕杰:本院受理原告胡卫国诉被告黄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肆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8213元(自2019年4月27日暂计至2020年8月26日,实际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26号
高兴宝: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斌、李斌、李平祥、李杰、何武与被告高兴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大街景园小区41号三幢二单元501室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10000元(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5000每月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止,实际算至交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25号
沈金鑫:本院受理原告徐以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6386元(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95号
陈激杨:本院受理原告周倩倩与被告陈激杨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512号
黄少杰(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2****1016):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春苗诉被告黄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春苗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 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 350元,由被告黄少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463号
牛家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生银诉被告牛家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并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银行同行也拆借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
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22日起以欠付汇票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 500元,由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286号
李爱侠(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0****6021):本院受理原告陈振瑞与被告李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借款(暂算至2021年1月20日,共计7313.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051号
冯米华(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2****0711):本院受理原告庄海华与被告冯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06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米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庄海华借款71 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140元,由被告冯米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680号
刘化海(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4****1238):本院受理原告胡金江与被告刘化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化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金江挖机台班费30 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算到其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25元,由被告刘化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758号
史依俏:本院受理原告张吉康与被告史依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吉康诉请要求1.被告支付借款70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10.2%从2018年11月12日起计至全部借款偿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5月24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37号
黄建云:原告徐康红诉被告黄建云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09号
杨永聪、牟兰:原告王永生诉被告杨永聪、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75号
奉明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奉明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 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 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3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6632号
李敏:本院受理原告周林与被告李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66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822号
王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商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631号
汪廷武:本院受理原告陈屹峰与被告汪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小额诉讼须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简)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08号
包永祥:原告金洪照与被告包永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300号
邱前福(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8****4114)、邱前华(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9****415X):宁波彩迪新材料有限公司 与邱前福、邱前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买卖款 54040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案定于 2021 年 05 月 27 日下午 14 时在本院低塘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9042号
庄忠星、张金珠: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姚市雷源自控设备厂与被告庄忠星、张金珠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浙0281民初9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被告庄忠星、张金珠共同支付原告余姚市雷源自控设备厂货款152 39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 348元,减半收取1 674元,保全费1 282元,合计2 956元,由被告庄忠星、张金珠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67号
阮凯:本院受理原告胡迪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40758.89元、利息71100.48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以140758.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14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49号
吕刚: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建波与被告吕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14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422号
艾永会: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婉芬与被告艾永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747号
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94124023H):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珈弘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珈弘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3092.05元,并支付以313092.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6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被告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珈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申请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泽睿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泽睿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温州泽睿皮业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及相关资料,导致无法审计。债务人温州泽睿皮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1230元,均未支付,另预期还要发生1000元的破产费用),现温州泽睿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温州泽睿皮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温州泽睿皮业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温州泽睿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757号
黄光琴、鲁越: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诉被告黄光琴、鲁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955号
张君:本院受理原告许贵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君归还原告许贵宝借款本金23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020元,由被告张君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2341号
陈少贵:本院受理原告林志伟与被告陈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000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5323号
黎平发:本院受理原告刘正滨与被告黎平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532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黎平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正滨货款311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黎平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564号
沈松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志磊为与被告义乌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红海、沈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7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574号
张娟:本院受理原告金伟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8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金伟涛支付货款10722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金伟涛负担115元,被告张娟负担244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5号
申请人: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7月28日,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未向管理人移交包括流动资产在内的任何资产及财务账册,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审计。管理人经调查,目前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固定资产、车辆、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及债权等资产。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请求本院终结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