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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仲 裁 公 告

  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1)杭仲01字第193号申请人夏辰两与你方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提交反请求申请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14点30分在本委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七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5453950)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09 仲 裁 公 告 2021-03-10 2 2021年03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