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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3月12日

  (2021)浙0105民初1065号

  殷肇新:本院受理原告张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3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06月03日上午14:0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5民初1063号

  杭州竞体武术院、陶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人文专修学校诉你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1500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06月03日上午9:00,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247号

  唐柳卿:本院受理原告张天伟与被告唐柳卿、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12号

  陶洁、樊成志、陈武、杭州钇铭纱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被告陶洁、樊成志、陈武、杭州钇铭纱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98号 

  浙江互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小林道诉浙江互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立即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184号

  杭州舜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184号原告杭州柒宫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489号

  黄文珠: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489号原告汪振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863号

  杭州榜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刚:本院受理原告德福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榜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931号

  杭州欢欢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建静诉被告杭州欢欢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040号

  郝学军、杜国辉: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井陉县古驿运输有限公司、郝学军、杜国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56号

  吴巧丽: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巧丽、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7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956号

  杭州坤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起坤:原告王长林与被告杭州坤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起坤、沈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001号

  杭州坤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起坤:原告金涛与被告杭州坤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起坤、沈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026号

  杭州坤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起坤:原告建德市皇家宝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坤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起坤、沈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50号 

  杭州制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在煌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请及事实理由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679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曾系被告员工,被告拖欠原告2020年4月1日之内2020年8月15日期间剩余工资9793元,同年9月21日被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后被告仅支付3000元,剩余工资款679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拖延未付,遂成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71号

  吴常永:本院受理原告陈根水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56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0738号

  绍兴彩胜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344089440D):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昂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彩胜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0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彩胜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宁波新昂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绍兴彩胜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663号

  陈建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鲍佳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9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00号

  李全均(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3****203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车牌号为浙B6BT03、车架号为LGG8D2D12EZ372256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车辆使用费14620元(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按每月2332元计算暂计10个月,已经扣除8700元履约保证金),另以每月72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至被告返还车辆之日或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9时1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98号

  孙国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3****079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车牌号为浙BE83H5、车架号为LSGPB54U5BS130841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车辆使用费35 097元(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按每月1939元计算暂计23个月,已经扣除9500元履约保证金),另以每月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至被告返还车辆之日或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25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若仙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让价款100000元,租金收益9000元(共计109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31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3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玉萍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250000元整;二、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剩余应收账款收益/租金6562.50元;三、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期支付回购价款的租金收益(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10.50%/年的标准,自2020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10月23日暂计7月合计15 312.5元整;四、判令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连带责任;五、判令被告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代位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上述租金6562.5元及回购租赁物款250 000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6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玉萍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50 000元整。二、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剩余应收账款收益/租金1312.50元。三、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期支付回购价款租金收益(以50 000元为基数,按照10.50%年的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10月24日暂计7月合计3062.5元整;四、判令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连带责任。五、判令被告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代位被告一直接向原告支付上述租金1312.5元及回购租赁物款50 000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9时1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53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玉萍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之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协议;二、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500000元整。三、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应收溢价款39 375元。四、判令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13时3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9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玉萍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之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协议;二、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1 330000元整。三、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剩余溢价款133737.5元。四、判令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将来到期溢价款71500元。五、判令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个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14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5993号

  浙江钱小二酒业有限公司、李海军(公民身份号码: 3729231987****5975):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力杰电脑商行与被告浙江钱小二酒业有限公司、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钱小二酒业有限公司、李海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力杰电脑商行货款37626元,并赔偿以3762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20.50元,由被告浙江钱小二酒业有限公司、李海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32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若仙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让价款50000元,租金收益2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3208元(从2020年5月6日暂计至2020年10月6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共计55208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31日9时1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866号

  刘志建(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8****2916):本院受理原告马建军与被告刘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志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马建军借款2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刘志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322号

  李小林(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5419):本院受理原告陈诚与被告李小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9000元人民币。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304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金凤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借期内利息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3850元(从2020年7月1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1日,并以10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14时1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46号

  汤有进: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鹏翔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汤有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12民初2271号

  张志奎: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2271号原告刘炽光与被告张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等。原告起诉称:被告偿还欠款40700元及利息按年化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12民初4629号

  吴庆灯:本院受理原告柏沈陈与被告吴庆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1日下午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148号

  林世英:原告年士荣诉被告林世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合计303530.12元(详见赔偿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59号

  王双、叶峰勇、叶峰平、宁波隆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原告沈炯炯与被告王双、叶峰勇、叶峰平、宁波隆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各被告立刻腾空并交付租赁房屋;三、各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的租金,及自合同解除次日起至实际腾空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四、各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并按每日500元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9时20分在泗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3-12 2 2021年03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