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请人:章福兴,男,一九六二年十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210104412。
立遗嘱人章顺贵(男,一九三二年五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3205181130)生前于2011年3月2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立有遗嘱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浙杭之证字第0742号。遗嘱内容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将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二村章家里5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060016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杭滨国用(2005)第000343号,契证编号:2006A0000861585)由章福兴一人继承。
现立遗嘱人章顺贵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死亡。故申请人章福兴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求继承上述财产。因据申请人章福兴称无法联系章顺贵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现本处通过公告向章顺贵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相关人员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并递交证明材料。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则将根据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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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