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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放心消费

48小时反悔期有效吗?
坐车摔伤后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到手吗?
“熊孩子”花出去的钱能要回吗?

这些典型消费案例,给大家提个醒

杭州举行“3·15”新闻发布会

  说好的48小时无条件退款 为什么退不了?

  今年年初,家住杭州市滨江区的孙先生到森森家居选购家具,看中了一款纯美系列沙发,但对样品颜色不太满意。销售员承诺可以换色后,双方签订了《销售合约单》,孙先生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内的预付款共7万元。

  孙先生说,他同意签合同并付款的原因是合同约定了48小时内如觉得不合适,顾客可全额退款。回家后,家人提出孙先生选购的沙发和家里的装修设计不搭。当天,孙先生再次来到家居店要求退款,没想到商家却变脸了,不肯退还押金。多次协商未果,孙先生将对方诉至滨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森森家居方面确认了合同里的确有48小时的反悔期,但表示有约定定制类商品及特价品除外。店里销售的沙发皮色属于深灰色,孙先生要求换成白色休闲款,因此孙先生购买的沙发属于定制品,不能解除合同退款。此外,孙先生把沙发从30万元还价到14万元,还签订了价格保密协议。据此,这块沙发属于特价品。如今,孙先生无故解约,属于不诚信退货行为,森森家居方面认为有权没收定金或者要求其继续履行。

  【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居定制品应当是为消费者所特别定做的商品,具有独特性、专属性和不可流通性。孙先生对陈列的沙发样品颜色不满意,选择了色卡中的其他颜色,并不能据此认定交易的沙发即为孙先生所定制。消费者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符合一般交易惯例,不能因为成交价低于标签价,就认定商品属于特价品。

  根据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销售合同为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虽载明定制类商品、特价品不在48小时反悔期退货范围内,但该合同内容并未以加粗或者加大字体等方式进行特别提示,也没有告知孙先生案涉商品系定制品或者特价品,据此,也无法认定案涉沙发属于双方约定的不能退货商品范围。判决支持孙先生解除合同,退还7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商家提供的关于定制品、特价品不能在48小时内退货的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以避免消费争议的发生。

  公交急刹车致乘客摔伤的

  精神损失赔偿获法院支持

  2021年1月4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16日,王某乘坐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的93路公交车,从高铁嘉兴南站前往公交禾兴北路场。当车辆行至禾兴路西马桥附近时,由于司机突然刹车,王某在车内摔倒受伤,后送往医院医治。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与该车祸系直接因果关系。

  王某认为,自己与嘉兴市公交交通有限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致使自己受伤,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之后,因沟通未果,王某以嘉兴市公交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5467元。

  庭审中,嘉兴市公交公司表示,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已垫付的部分医药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以抵扣,其他赔偿项目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搭乘被告运营公交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嘉兴市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审查,最终确定王某各项物质损失合计67146.85元。

  虽然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金额确定为5000元。

  综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72146.85元,扣除嘉兴市公交公司已支付的,法院最终判决嘉兴市公交公司赔偿62726.15元。

  “熊孩子”充值游戏币的钱应退还

  今年1月15日,徐女士8岁的儿子小黄在商场私自用家长手机充值2000元购买200个游戏币,等她发现时已使用40个。徐女士与商家交涉,反映孩子误操作充值,希望退回剩余游戏款,遭到拒绝。交涉无果后,徐女士向杭州市滨江区消保委求助。

  经查看监控和核实身份,消保委发现小黄确有充值购币情况,且小黄系刚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消保委第一时间与游戏运营商协调。商家解释说,徐女士手机为实名审核的成年人手机号,系统无法辨识使用者是否为未成年人,不能退款。

  【释法】

  消保委工作人员告知商家,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徐女士的儿子属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严重超出这个孩子应具备的消费水平,且该行为徐女士不予追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最终,企业接受了消保委调解意见,与徐女士达成退款1600元协议。消保委随后对徐女士未履行监管义务进行了批评教育。

  消保委提醒,一旦发生孩子用大人的手机玩游戏大额充值或者打赏主播的事情,家长可以联系相关商家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信息、充值行为发生时间和充值是孩子的行为、家长对此毫不知情等。同时,家长应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注意妥善保管好手机和装有支付软件的其他电子产品,不要轻易将银行卡和其他支付密码告诉孩子,从小培养孩子正确的理财观和消费观。

  本报记者 陈洋根 陈贞妃

  通讯员 滨法 金娜 俞珍 

  合同里有48小时反悔期,当天要退款时商家却变脸;坐公交车摔伤,可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熊孩子”私自用家长手机充值,家长要求商家退款却遭拒绝……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消费经历不少人都遭遇过。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法院适用民法典裁判的法律文书超过6000份,其中不少涉及消费纠纷,省内各级消保委和警方也运用民法典调处了部分消费纠纷。近日,记者整理部分典型案例,为大家的消费提个醒。


浙江法制报 放心消费 00003 这些典型消费案例,给大家提个醒 2021-03-15 2 2021年03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