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3月15日
(2020)浙0783破41号
2020年9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对浙江乌托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浙江乌托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8日裁定宣告浙江乌托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乌托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590号
周春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周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周春燕归还借款本金676151.66元及利息85242.50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1月29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2、原告对被告周春燕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7291元及法院诉讼费由被告周春燕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229号
杜隽君:本院受理原告应洪剑与被告杜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隽君支付原告应洪剑货款5525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应洪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杜隽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976元,由被告杜隽君负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41号之六
本院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省浦江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5日指定浦江浦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浙江省浦江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3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省浦江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1号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郑淑琴;联系电话:1370689098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省浦江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省浦江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浙江省浦江县天鸿工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3破1号
2021年2月20日,本院根据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参照《通过随机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程(试行)》第7条之规定,确定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与开化钱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3月26日前,向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95号二楼213、212办公室;联系电话:13505702633(阮律师)、17805700117(廖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877号
孙荷初:本院受理原告任秀富与被告孙荷初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浙1003民初877号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04号
冯永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冯永军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6994.62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2296.2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暂计金额为10290.8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娜、人民陪审员陈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127号
俞何有(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629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俞何有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20591.84元,本金14311.36元,利息2620.88元,违约金3659.6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10月2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214号
任君富(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4719):本院受理原告王仙平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决被告任君富偿还10000元,及偿还利息27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娜、人民陪审员陈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3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26号
陈定贵: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6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6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3865.82元并支付透支费息和违约金(截至2020年8月24日的透支费息16619.71元、违约金5236.49元,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协议和章程约定方式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6月7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622号
林美武:本院受理原告李才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和 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3民初156号
薛培林:本院受理原告余文文与被告薛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156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遂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