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致癌物超标,2000余桶无法召回
法院判决厂家10倍赔偿并公开道歉
通讯员 周辰晨
本报讯 3月15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对市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饮用水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判决饮用水的生产厂家赔偿10倍损失,即56098元,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8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长兴的上海长青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款饮用水(金沙泉饮用天然水和水口九“龍”包装饮用水)进行了抽样检查。经过初检和复检,两种饮用水所含的溴酸盐均超过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悉,溴酸盐系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认定的2B级潜在致癌物,对饮用者的健康存在危害。2020年1月23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饮料厂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但2000余桶不合格饮用水均已售出无法召回,销售金额共计5609.8元。
湖州市检察院在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湖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饮料食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2000余桶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后供不特定的消费者饮用且已无法召回,威胁到不特定消费者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湖州市检察院以饮料公司售价的10倍主张赔偿款,于法有据。同时,该公司对众多消费者的健康及精神造成损害,应当公开进行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