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商没有如实告知 消费者买下一辆事故车
法院判决结果令人舒适
通讯员 鹿萱
本报讯 购买二手车虽然经济实惠,却存在一定风险,温州市民薛先生就吃了这个亏。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从事二手车买卖的郑某因侵害了薛先生的知情权,不仅要退还购车款,还要赔偿损失。
2019年8月开始,郑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二手车出售信息。2020年4月26日,薛先生联系郑某,想要购买一辆价格在11万-12万元之间、车况良好的二手车。
过了两日,郑某告诉薛先生已找到车源,并保证车辆无碰撞、发动机变速箱无大修、无泡水无火烧等,车辆公里数3.2万公里。双方在微信中约定车款11.6万元,而后,薛先生陆续支付车款。2020年5月12日,郑某将车辆过户到薛先生名下。
此后,薛先生却发现,这辆二手车曾于2020年3月14日发生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定损为全损车,维修费6.78万元,而且实际行驶公里数在2020年1月15日就达到了8.4万余公里。
薛先生于2020年9月16日将郑某起诉到法院,不仅要求“退一赔三”,还要求赔偿保险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4万余元。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郑某非原车主,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郑某故意告知薛先生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难以认定其构成欺诈,故不能支持薛先生要求3倍赔偿购车款的请求。虽不构成欺诈,但郑某未履行二手车经营者相应的如实告知标的物真实情况的义务,导致薛先生主观上对车辆的性能产生了错误认识、对车辆状况产生了重大误解,从而作出了以11.6万元价格购买车辆的决断,构成重大误解,侵害了薛先生对涉案车辆品质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综上,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郑某返还薛先生购车款11.6万元,并赔偿手续费损失、公证费损失、经济损失合计15.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