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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3月16日

  (2020)浙0106民初8139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利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8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191号

  于亚星:本院受理原告王亚儿诉被告于亚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6月07日09时1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41号

  邓雪珍: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海诉被告邓雪珍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6月07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53号  湖州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加业路东379号。法定代表人吴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钗园与被告湖州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冒用原告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行为无效,确认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确认原告与被告无关联,撤销被告中有关原告信息的内容。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418号  魏民享: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418号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节选)、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92号  田德平、吴春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德平、吴春银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田德平、吴春银立即归还原告已代偿款80382.41元,2.要求被告田德平、吴春银赔偿垫付款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16076元,以上合计96458.92元;3.原告对被告田德平名下车辆北京现代浙GCS529享有第二顺位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两个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6月14日13时50分开庭,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46号  傅春鸳:本院受理原告厉生林与被告傅春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黄小英、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张君丹,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928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程中央诉你、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浙江海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清求:1.请求撒销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45号

  谢咸度:本院受理贾金炎诉谢咸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谢咸度支付水电材料工资13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2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应敏、人民陪审员张君丹、人民陪审员张琳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085号  陈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吴明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0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货款5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086号  姜根法:本院受理原告余文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0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货款5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268号  周顺高:本院受理原告孙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顺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勇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5074号  衢州市青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茂庆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50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欠款及利息114983元和律师代理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798号

  夏伟:本院受理原告郑莺莺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1003民初798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夏伟返还原告郑莺莺借款5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3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230号,内文被公告人应为“胡郡杰”,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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