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3月17日
(2020)浙0102民初4647号 廖炜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炜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5民初9550号 杭州商道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辉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185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杭州市拱墅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6月16日上午9:00,适用普通程序,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139号
闻国锋:本院受理原告郑利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8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100号 杭州市西湖区敢敢烘培坊: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1100号原告杭州麦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敢敢烘培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9641号 杭州趣纷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641号原告杭州信天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趣纷享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440号 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来晓敏诉被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普通程序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54号 厦门超凯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超凯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超凯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6128370号“HANGCH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厦门超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三、驳回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2元,由被告厦门超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4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624号 上海确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请及事实理由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399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1日签订《月结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流综合服务,被告按约定以月结形式支付服务费,双方合作开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运费,遂成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191民初613号 杭州鼎熠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请及事实理由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月结运费15445.9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签订《月结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流综合服务,被告按约定以月结形式支付服务费,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拖欠15445.95元未支付,遂成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612号 杭州焙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请及事实理由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发工资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19日入职被告处,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准时、足额发放工资。截至2020年7月19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7303元,后被告法人夏炎出具欠条一份。2020年7月26日,夏炎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工资7303元。现仍剩余10000元工资未发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1088号 赵金夫(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逸逸村):本院受理原告童从军诉被告赵金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5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528号 林宜为:原告何华生诉林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10: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8828号 王会岗(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8406050011):本院受理原告林爱平与被告王会岗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会岗应归还原告林爱平借款本金47200元,该款被告王会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王会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3297号 张河敏(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7****4912):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伟洋与被告张河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3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河敏支付原告许伟洋货款17355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8日起以本金173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67元,由被告张河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1850号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文球诉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1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文球支付租金8314.29元、违约金10800元,合计19114.29元。案件受理费27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528号 王秋平(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9109061715):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杰平诉被告王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独任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455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087号 徐涛(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1****1216)、鲁丽燕(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6****8729)、张海惠(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71****5018)、徐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9****1218)、郑士状(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5898):本院受理原告刘萍霞诉被告徐涛、鲁丽燕、张海惠、徐波、郑士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五被告对宁波广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19)1005号下确定的债务在五被告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支付原告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671.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上述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3541号 陈乐锋(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1****2633):本院受理原告滕连成与被告陈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35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乐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滕连成货款46138元,并支付以46138元中未付余额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被告陈乐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3340号 杨匡宇(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4****2116):本院受理的原告孟荣祥与被告杨匡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3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匡宇归还原告孟荣祥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5000元,合计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杨匡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3317号 马劲松(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76****3214):本院受理的原告舒伟与被告马劲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3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伟报酬1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060元,由被告马劲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3281号 崔志(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76****2552):本院受理的原告邓聪聪诉被告崔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554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崔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4日9:0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特117号 王忠英(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2****1821):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罗佳健申请被申请人王忠英宣告公民死亡一案,已受理。因王忠英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王忠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申请人申请要求:一、请求申请王忠英死亡。限王忠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8日14:0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86号 叶碧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来、叶碧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7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28号 毕胜明:本院受理原告励鑫磊与被告毕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5148号 重庆爱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爱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爱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5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5150号 上海爱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爱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5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3954号 林文灿: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林文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4993号 白泽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白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4273号 吴寒英: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业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寒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873号 宁波川畔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尤永翠:原告张方、占利林与被告宁波川畔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周华栋、尤永翠及第三人常熟海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801号 赵长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鹏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长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09:45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643号 舒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胜鹏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小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10:15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644号 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保信达融资担保(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峰追偿权纠纷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10:45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707号 魏战战、白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战战、白翠琴追偿权纠纷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14:45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947号 柳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炳灿诉被告柳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15:45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398号 崔世广(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64****3339):本院受理原告张芳与被告崔世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崔世广应赔偿原告张芳损失115535.7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30000元,尚应赔偿85535.75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319元,由被告崔世广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95号 胡毅:本院受理原告何剑杰与被告胡毅、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归还借款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16号 章剑林:本院受理原告余国正与被告章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余国正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17号 章剑林:本院受理原告竺正新与被告章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竺正新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299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16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