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3月19日
(2021)浙0102民初1505号 朱兰红、吴襲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朱兰红、吴襲斌、吴金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1505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三号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420号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乐相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8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2904号 浙江互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成龙诉浙江互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立即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10308号 朱琦:本院受理(2019)浙0106民初10308号原告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雪波、朱琦、沈利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6日判决,因原告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9)浙0106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书并予以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1856号 尚进: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1856号原告潘志田与被告尚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下午14:10在本院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5民初7280号 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江明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353929.59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6月17日上午9:30,适用普通程序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5民初7283号 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清海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1013269.8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6月17日上午9:30,适用普通程序。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初28号 中经(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潇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00在笕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616号 杭州伐慕雷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锦阳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请及事实理由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旅游欠款人民币100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2018年7月25日至29日旅游团款欠款15520元,已付款5440元,余款10080元至今未付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191民初621号 武林国际旅行社(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锦阳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请及事实理由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旅游欠款人民币48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2019年7月24日至28日旅游团款欠款6880元,已付款2000元,余款4880元至今未付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80号 杭州恒产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春芳诉被告杭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恒产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9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46号 李璐璐: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极度狗派对旅行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015号 包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于洪诉被告包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141号 茶李商贸(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东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茶李商贸(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225号 杭州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子才诉被告杭州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070号 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贵州艾尚私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瑶靓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307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524号 长安静缘百货超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安静缘百货超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641号 高碑店市鸣鸣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碑店市鸣鸣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146号 杭州尚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一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尚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074号
吴昆:本院受理原告申昱骞诉被告王绪文、吴昆上海灼言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9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三路3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3469号 孙海波(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80****0179):本院受理原告罗敏与被告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346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罗敏欠款15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孙海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1831号 刘登(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0****2952):本院受理原告马鹏松与被告刘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183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鹏松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7月10日的剩余利息14000元,共计214000元;二、被告刘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鹏松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被告刘登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6309号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超云与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6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3305号 封士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士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14: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5149号 深圳爱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爱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爱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5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042号 邵仕超(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77****383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金柜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仕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租赁的集装箱箱柜,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损失148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集装箱箱柜的租金22600元(租金自2017年7月13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2日要求计算至箱柜实际返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8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47号 罗鹏飞(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7****4050):本院受理原告蒉碧莹与被告罗鹏飞、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华岳甬大房产中介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退还装修工程款14200元人民币,并赔付违约金计总工程款的10%即3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9时2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36号 罗鹏飞(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7****4050):本院受理原告江佳丽与被告罗鹏飞、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华岳甬大房产中介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退还装修工程款13000元人民币,并赔付违约金计总工程款的10%即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969号
商珊(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4****0042):本院受理原告李勰与被告商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勰撤回对被告商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75元,由原告李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48号 罗鹏飞(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7****4050):本院受理原告易春芳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华岳甬大房产中介所、罗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退还租金11232元以及押金1800元;2.两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49号 罗鹏飞(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7****4050):本院受理原告辛山豹与被告罗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装修款39900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13时1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51号 罗鹏飞(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7****4050):本院受理原告胡一郎与被告罗鹏飞、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华岳甬大房产中介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罗鹏飞、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华岳甬大房产中介所退还装修费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03号
张晶(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1****0533):本院受理原告王纪娟与被告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200元并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借款归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353号 罗鹏飞(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7****4050):本院受理原告南云启与被告罗鹏飞、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华岳甬大房产中介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罗鹏飞、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华岳甬大房产中介所退还装修款13000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832号 李善: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542号 吴继凯: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继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594号 曹炫伊、张为纲: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曹炫伊、张为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0653号 翟富贵: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泽洲与被告翟富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10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翟富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董泽洲装修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428号 赵爱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星阳驰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爱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14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同时公告(2021)浙0282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爱国银行帐户内的存款710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你方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1343号
叶建丰:本院受理原告薛一凡与被告叶建丰、姜秀娟、叶纯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四坦村返回地建房指标转让协议书有效,该建房指标89.75平方米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按放弃举证权利处理。本案定于2021年7月2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由审判员张小玲担任审判长,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910号之一 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忠祥:本院审理原告安吉明瑞五金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忠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安吉明瑞五金塑料制品厂货款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王忠祥对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050元,由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忠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3218号之一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与被告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借款300万元、利息3.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5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1502元,由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负担502元,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