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3月24日
(2021)浙0782民初2805号
雷国阳、赵东亮:本院受理骆惠锋诉雷国阳、赵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585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2月2日为6992元,暂合计为65590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9日9:1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3780号
济南鑫胜隆服装有限公司、徐跃军:本院受理义乌市绅鸿服饰有限公司诉湖南本尼狄克服装有限公司、济南鑫胜隆服装有限公司、徐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83804.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判令第三被告对第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湖南本尼狄克服装有限公司反诉诉请:一、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质量问题导致服装返修损失200000元;二、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服装售后的面料费用90000元;三、判令被反诉人足额开具已支付款项的发票,以及税率问题产生的差额;四、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6月8日9: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064号
张伟健、蒋浩如:本院受理原告汪军林与被告张伟健、蒋浩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70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伟健、蒋浩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汪军林货款40900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13号
韦俊甲、兰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俊甲、兰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韦俊甲、兰贵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16000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52.53元。二、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以上暂合计为20252.52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182号
熊会权:本院受理原告岳海燃与被告熊会权、郭军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变更)、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001662.03元;2、判令由被告三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上述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036号
王毓平:本院受理原告余英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03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退还美地亚美发会所股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294号
周建国、谢锦球: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吴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2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772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 民初5243号
王刚:原告王振宇为与被告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24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振宇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99元,并赔偿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47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 浙1081民初1597号
胡慧兴: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名奈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与汪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 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 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3月22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208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6月11日”。特此更正。
本报于2021年3月4日第11版刊登的郑进云与董振海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其中文字部分所有董振海应更正为董震海,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3月2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099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6月9日上午9时0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