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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3月24日

  (2021) 浙0106民初1812号

  杜宪明: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1812号原告汪宝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 浙0106民初517号

  杭州铭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怡颖诉你及第三人刘志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143号

  刘春荣: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14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166号

  周秀明、孔盛:本院受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周秀明、孔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247号

  蔡子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迈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子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10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238号

  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23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484号

  广州韩韩雪贸易商行:本院对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韩韩雪贸易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3651363号、第236513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广州韩韩雪贸易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0元;驳回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广州韩韩雪贸易商行负担13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29号

  揭西县钱坑林洽展茶叶加工厂:本院对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你被告揭西县钱坑林洽展茶叶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72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873号

  广州利恒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你被告广州利恒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87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033号

  杭州港昌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港昌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03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137号

  雷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风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雷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风隐科技有限公司购机买断款3591元,并支付以未付买断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8%计算的罚金;被告雷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风隐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告雷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风隐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杭州风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260号

  李世文:本院对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4711.47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20年7月21日的违约金为3209.52元,此后违约金以64711.47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世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元,由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被告李世文负担7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362号

  依霖(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喜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依霖(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烟台喜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烟台喜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元,由被告依霖(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319号

  邵英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铭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191民初342号

  杭州轻舍意寓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明珍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0000元、违约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 浙0191民初572号

  张月华:本院受理原告徐秀凤诉被告张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好友,2016年12月21日开始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36万元,被告承诺五年内返还,现被告已无法联系,故造成本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343号

  刘丹:本院受理原告宋岭鹏与被告刘丹,许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判令解除与你签订的《买卖协议》;要求判令你归还购车款8万元;要求被告许睿归还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执异59号

  刘养军:在申请执行人江苏欣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泰洋贸易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20)浙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欣法电气有限公司以浙江泰洋贸易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你是该公司唯一股东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2020)浙02执82号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审查,现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你应向本院举证证明浙江泰洋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你自己的财产;2.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逾期不提交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203号

  程正湖(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4****4239):本院受理原告万永金诉被告程正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882号

  何大龙(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78****0039):本院受理原告郭明栋与被告何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9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534号

  王壬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冲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壬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华冲电器有限公司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空调款计人民币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破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余姚市华星新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1日裁定受理余姚市华星新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德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余姚市华星新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7日前向宁波德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268号天伦时代广场9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电话:0574-27855201,18857457120,联系人:徐超杰)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余姚市华星新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余姚市华星新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14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初613号

  温州视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视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阳阳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253号

  蒋文权:本院受理的原告章诗君诉你、晏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14时3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398号

  张霞、杨蒙蒙:本院受理原告章诗君与被告张霞、杨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执清6号

  本院受理戴立奇申请戴立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已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林成丽为戴立奇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戴立奇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戴立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林成丽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275号温州市华东公证处;联系人:林成丽;联系电话:0577-88926290、13695857810),书面说明债权的金额、有无担保财产、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该事由消灭后10日内补充申报,但对补充申报前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非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上述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五号接待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883号

  黄秋霞:本院受理原告陈清与被告王大隆、黄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384号

  林家成、陈颖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巨荣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林家成、陈颖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561号之一

  温昌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三形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与被告温昌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 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温昌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三形品牌设 计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73622.2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641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共计2291元,由被告温昌盖负担(公告费650元 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482号

  江金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金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8227号

  王信春、陈良英、王子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3破5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根据温州鑫联印刷制版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浩广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七层,邮编:325000,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13957799733、13757720722,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4月30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717号

  何以芃:本院已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诉被告朱善、何以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483民初5900号

  朱锡武:本院受理原告谭诗杰诉被告朱锡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 00483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483民初1991号 

  陈科(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605156714):本院受理原告闵煜梁与被告陈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1246号

  罗永耕:本院受理原告裴洪昌与被告罗永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画溪法庭二号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1248号

  方宜斌:本院受理原告严颖芳与被告方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画溪法庭二号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 浙0523民初171号

  安吉腾鑫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丰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隆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安吉腾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浙江广隆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安吉腾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浙江丰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56908.16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按LPR固定利率6%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9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04号

  侯忠华、王凤义:本院受理罗艳华诉侯忠华、王凤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75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9日9: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605号

  林成表:本院受理虞建成诉林成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9日9:3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908号

  项祖雨:本院受理冯惠洪诉项祖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111900元整。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9日9:5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2046号

  彭家兰: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鑫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000元,并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2550号

  王仲友:本院受理义乌市诗思日用百货商行诉王仲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9日10: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3-24 2 2021年03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