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3月25日
(2021)浙0206民初1413号
马荣(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5****426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25500元,并支付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2月3日为74737.56元);二、被告支付配件维修费7875元;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700元;以上暂合计215812.5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830号
赵永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被告赵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一、被告赵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本金77600元、支付利息4620.35元、截至2020年12月16日的逾期利息7291.29元,复利434.1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7600元、利息4620.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二、被告赵永红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57号
赵治国:本院受理原告武看雷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115号
卢威煌:本院受理原告罗国光诉被告卢威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即时支付货款430000元,并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92号
李彪:本院受理原告杜丽佳与被告李彪、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调取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526号
王俊(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3****4016):本院受理蒋成飞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成飞返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10000元;二、驳回原告蒋成飞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400元,减半计12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032号
刘跃成(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0****1918)、张远会(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0****1922):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跃成、张远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跃成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3626.33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3626.3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跃成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张远会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刘跃成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远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跃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计476.5元,由被告刘跃成、张远会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刘跃成、张远会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32号
赵迎春(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88****0414):本院受理李倩与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本金3500(叁仟伍佰元整);2.被告归还利息(2020.3.24 至归还日利息400(肆佰元整));3.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 日内。并定于2021 年6 月3 日下午14 时00 分至14 时3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449号
林咸会(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0****0239):本院受理原告季克建与被告林咸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咸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克建材料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林咸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林咸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季克建支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928号
胡贵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胡贵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233号
吴永凤:本院受理原告郑李清与吴永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本院随机抽取一位审判员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296号
吴永凤: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明隆包装有限公司与吴永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本院随机抽取一位审判员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日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 0383 破 24 号之一
2020 年 9 月 27 日,本院根据浙江品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鑫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锐仅向管理人移 交营业执照、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未移交公司账册。截至报告日, 已经发生破产费用 1468 元未支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 2000 元。 现已查明鑫峰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 470.36 元。本院认为,经管 理人对鑫峰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鑫峰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 470.36 元,现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 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院于 2021 年 3 月 5 日裁定宣告鑫峰公司破产并终结鑫峰公司破 产清算程序。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411民初904号
沈杏林:本院受理原告阳桂香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 浙0411民初1147号
陈洁: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297号
周美岑: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卫利与被告周美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美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卫利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周美岑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美岑负担(公告费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袁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447号
沈国强,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郭店村双坟头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506104057: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其妹与被告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沈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其妹借款本金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35元,由被告沈国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266号
江苏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凯庭木制品厂与被告江苏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张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苏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州南浔凯庭木制品厂价款231007元;二、驳回原告湖州南浔凯庭木制品厂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9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506元,由原告湖州南浔凯庭木制品厂负担2900元,被告江苏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12号之一
2021年3月12日,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无资产可供分配,且已明确未清偿债务共计3笔,总额为170894.91元,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明显资不抵债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1.宣告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2.终结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明显资不抵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终结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725号
孙林:本院受理原告金红琳与被告孙林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钰雯抚养权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 浙0523民初1040号
安吉艺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曲洁与被告安吉艺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5月16日签署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人民币2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 浙0723民初190号
郑书祥(330823197206051732):本院受理原告凌国富诉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郑书祥、邓桂飞立即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227271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要求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浙江佳和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浙江武义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16号之一
本院根据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30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后于2019年8月7日变更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16号之二
2021年2月5日,本院根据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裁定批准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507号
艾云翔:本院受理原告占雄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5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欠款人民币1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065号
朱双龙: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缪斯酒吧与被告朱双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台州市路桥缪斯酒吧要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5月 17日签订的《台州市路桥缪斯酒吧营销工作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进场补助费12000元,并赔偿给原告违约金12000元。本案由审判长李谦友、人民审判员郑贝、人民陪审员施春花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1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2021年6月9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 浙1081民初2407号
余金华:本院受理原告高福平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330号
温州市永嘉县碧连镇北溪村3路1号麻送柳:本院受理原告杨奇明与被告麻送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杨奇明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仙居法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号
本院依据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碧湖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受理丽水市联鑫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2日指定丽水佳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丽水市联鑫轴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二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胡志信;联系电话:13305887828),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联鑫轴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2破8号之一
2020年6月16日,本院根据缙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目前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且无法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亦无法支付管理人报酬。本院认为,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宣告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3月1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616号,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1年6月16日下午14时30分二号法庭”,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3月1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621号,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1年6月16日下午15时二号法庭”,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3月2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444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6月15日”,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3月2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5289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6月16日”,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