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3月31日
(2021)浙0206民初1944号 肖秋凤(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6088):本院受理原告殷秋凤与被告肖秋凤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09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231号 马虎(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7****342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马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8300元、利息8833.9元、罚息20089.48元,暂合计167223.38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0年6月15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610号 彭飞(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4****663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彭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999.5元、利息209.92元、罚息770.41元,暂合计3979.83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0年6月15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民初7616号 刘淼(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2****241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刘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淼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9400元,支付利息857.75元、罚息2353.83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0年6月15日止,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刘淼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及保全费158元。上述一、二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及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刘淼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7591号 邱堂跃(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96****5637)、黄君豪(公民身份号码:4206252001****0038):本院受理原告杨利明与被告王琳、董林、董亮亮、候乐鑫、王金强、黄君豪、邱堂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6民初7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利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损失26776.55元;二、被告董林、董亮亮、候乐鑫、王金强、黄君豪、邱堂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各赔偿原告杨利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损失6000元;三、被告王琳、董林、董亮亮、候乐鑫、王金强、黄君豪、邱堂跃应就上述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42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杨利明负担1420元,由被告王琳、董林、董亮亮、候乐鑫、王金强、黄君豪、邱堂跃负担47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4077号 俞志:本院受理原告曹宇与被告俞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俞志返还原告曹宇借款6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被告俞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350元,由被告俞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曹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919号 王力:本院受理原告周宠莲与被告王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80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屈著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民初4032号 安徽兰德玛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道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兰德玛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3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月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LANDMARK201801-08-001《采购合同》;二、驳回原告宁波海道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77元,减半收取4838.50元,由原告宁波海道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3民初4894号 靳刘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3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靳刘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玮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靳刘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715号 韦新民(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6****3231)、罗贞燕(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1****0324):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新民、罗贞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韦新民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9569.04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韦新民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要求被告罗贞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234号 欧阳增荣、周贤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嘉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增荣、周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30000元,支付利息96600元,并自2020年9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5%支付原告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933号 陶远:本院受理原告刘合伟诉被告陶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283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14: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136号 乔道华:本院受理原告余书娟诉被告乔道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8977.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52号 梅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毕高贤诉被告梅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民商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毕高贤诉请:1.判令被告梅胜即时支付原告毕高贤货款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梅胜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5日10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102号 张小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61号 卢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21.85元、罚息、复利370.62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并从2020年11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6月22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328号 王佳杰:原告郭祥与被告王佳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71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223号 周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xxxx281X)、郑泉芳(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4xxxx2051):宁波龙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泉芳、周毅、徐忠伟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郑泉芳缴纳出资额175万元;2、判令被告周毅缴纳出资额150万元;3、判令被告徐忠伟缴纳出资额17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6月15日14: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160号 张弦(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1****2416):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745.6元,支付利息257.61元(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以及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暂合计10003.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529号 吴学兵(公民身份号码:342829********4710):原告武伯海与被告吴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款689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6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1701号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洪津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军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钟瑞松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7月5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827号 龙俊:本院受理原告应祖力与被告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龙俊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钟瑞松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7月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903号 马中学:本院受理原告李兰香与被告马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马中学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何小云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07月05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1238号 沈学忠(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010313812):本院受理原告赵天喜与被告沈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21民初1238号]。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64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西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1540号 夏冰强、李建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0)浙0482民初154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6月30日上午9时在平湖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1320号 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三星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兴三星云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820.1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赞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的违约金为3638.63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前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袁花人民法庭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24民初3696号 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徐金生、徐建芳: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广源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泛鑫电器有限公司、徐金生、徐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4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进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许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2020)浙0424民初3713号 平湖市安跃迈科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海盐广源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安跃迈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4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1221号 卢建忠: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1221号原告郎勇与被告卢建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民初4744号 盛仕军: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744号原告李忠、金美勤与被告盛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322号 被告:方小兵,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城北乡内双溪村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8105045171。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力俊与被告方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方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力俊借款本金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76元,由被告方小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破16号之二 2019年10月28日,本院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0年9月28日,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确认的到期债权为5980631.59元,根据管理人对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裁定宣告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3287号 杨柏根: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莎朗波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柏根、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043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3827号 张宇:本院受理原告慕永刚与被告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4270元,并赔偿利息180元,支付违约金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8344号 义乌市亿丰箱包有限公司、文义芬: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兵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83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文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赵国兵支付货款625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国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文义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