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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公 告

  (2021)浙01强清5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根据上海仲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品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都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15日指定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对品都公司进行清算。品都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向清算组(清算组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02号九洲大厦11楼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868869998、13588159206; 联系人:何律师、徐律师;工作时间:工作日的9:30-11:30, 14:00-16: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 品都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品都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品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人民法院、清算组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杭州品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3月3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公 告 2021-03-31 2 2021年03月31日 星期三